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防范未成年人药物滥用典型案事例,其中“高某贩卖毒品案”值得关注。
被告人高某,男,1999年1月13日出生,农民。2024年6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至2028年1月5日。
2024年7月底至8月初,被告人高某明知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已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仍以牟利为目的分两次交给未成年人颜某(15岁,另案处理)复方地芬诺酯片共计54瓶(每瓶100片,每片含盐酸地芬诺酯2.5mg),其中27瓶由高某指使、利用颜某转手出售给多名吸毒人员,1瓶被颜某自行服用,剩余26瓶在案发后被公安机关从颜某处查获。通过上述交易高某违法所得共计1110元。经鉴定,查获的涉案药品及相关涉案人员毛发样本中均检出地芬诺酯成分。
▲资料配图 据图虫创意
河北省廊坊市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复方地芬诺酯片系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仍以牟利为目的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属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高某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且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高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依法撤销被告人高某前罪缓刑部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所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许媛 审核 高升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