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力可逆转、能摘掉眼镜”,青少年视力矫正服务商家这样的宣传可信吗?如果涉嫌欺诈宣传、虚假承诺,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近日,北京三中院审结一起视力矫正服务欺诈纠纷案,明确视力矫正机构构成欺诈,依法判决商家退一赔三。为消费者维权与行业合规经营提供了明确指引。
为孩子近视忧心的贾女士,被某公司的宣传内容深深吸引。该公司公开宣称:“针对不同视功能特点,运用前沿训练法有针对性进行训练,视力问题可防、可控、可逆转”“不仅能够提升视力,而且能够改善综合的视功能,让降低度数摘掉眼镜成为现实”,还列举“儿童近视550度训练11次降至400度”等所谓成功案例,极具误导性。
2022年起,贾女士为孩子报名该公司视力矫正服务,累计支付费用26000元。15岁的孩子要在三年内接受近300次矫正训练。
但实际效果与宣传截然相反。贾女士的孩子接受矫正服务前,左眼近视125度、右眼视力正常。2025年学校视力检测显示,孩子左眼近视升至400度,右眼近视100度,经正规医院复查,结果一致。
贾女士指出,其间已发现孩子度数上升,可该公司仍以“视力下降切勿先配镜,纯物理训练能保护眼睛”为由劝阻,直至拿到权威检测结果,商家还辩称“孩子眼睛处于模糊期,测试不准确”,拒绝承认服务无效。
双方沟通无果后,贾女士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服务费26000元,并以虚假宣传、欺诈导致孩子视力延误治疗为由,主张三倍赔偿金78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支持了贾女士退还全部服务费,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以并未进行虚假宣传等为由提起上诉。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释,首先,某公司虚假宣传违背科学常识,且未履行科学告知义务。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某公司在宣传中使用了“恢复”“降低度数”“提升视力”“摘掉眼镜”等用语,而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某公司虽称其提供的服务旨在改善“裸眼视力”,而非改变“屈光度”,但是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无法明确区分“视力效果”与“屈光度度数”,公司也没有明确告知贾女士两者之间的区别及相关科学依据。
其次,某公司虚假宣传足以误导消费者订立合同,构成欺诈。对于贾女士而言,不论某公司是否向其解释过治疗原理,“降低度数”“提升视力”“摘掉眼镜”等用语均系被禁止使用的带有误导性的表述,足以对贾女士产生误导,使之对某公司提供的服务造成错误认知,进而与其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因此某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
最后,某公司提供的服务非但未能实现提升视力的效果,反而贻误孩子规范诊疗。贾女士孩子在接受某公司服务前左眼125度、右眼不近视,在接受某公司服务三年多之后眼镜度数为左眼400度、右眼100多度。并且某公司在宣传过程中要求“发现孩子视力下降,切勿先配镜”“不要盲目配镜”,可能会对近视眼患者到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造成耽误。综上,北京三中院依法认定某公司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任何非医疗视力机构宣称“视力下降切勿先配镜,纯物理训练能治愈、逆转、摘掉眼镜”的宣传,均属于虚假或误导性宣传,经营者以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交易,将被认定为欺诈,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对广大消费者而言,面对视力矫正服务需保持理性,切勿关心则乱,应当选择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与干预,留存宣传资料、付款凭证、服务记录等证据,遭遇虚假宣传及时维权。
来源:北京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