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岁男子李某无证醉驾无牌三轮摩托车,与和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李某治疗19天后死亡。事后,李某家属起诉轿车驾驶人和某及车辆所有人李某某,索赔24万余元。涉案轿车系和某的舅舅李某某所有。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河南孟州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判令和某、李某某向李某家属共计赔付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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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2026年1月14日18时37分许,李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已达醉酒标准)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S237省道孟州市城伯镇中村口处时,与沿S23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的和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已达醉酒标准)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某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或者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李某被送医治疗,于2026年2月3日死亡,共住院19天。据悉,和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为其舅舅李某某所有,该车投保交强险。事发后,和某支付7700元。诉讼中,和某称车辆是他从李某某处借的。
法院认为,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某某作为轿车所有人,将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出借给和某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某对其车辆未尽到审慎管理义务,存在过错,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被告过错程度,法院认为,李某家属超出交强险部分的30%损失,由和某承担90%赔偿责任,李某某承担10%赔偿责任为宜。
经认定,李某因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980500.22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某家属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为782500.22元,应由和某承担203575.06元(782500.22元×30%×90%-7700元),李某某承担23475.01元(782500.22元×30%×10%)。综上,法院判决,和某赔偿203575.06元;李某某赔偿23475.01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包程立
审核 王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