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指导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本次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但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当前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私募基金更好发挥作用。行业大而不强,募资结构失衡,部分国资基金偏离功能定位,募投管退各环节均有短板。一些行业机构质量不高,个别甚至成为违法犯罪工具。行业风险仍时有发生,并与其他领域交叉传导。这些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因为私募基金行业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各方认识、监管理念仍处于不断调整、适应的过程中;另一方面也有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监管手段和力度不足、部际央地监管协作不够顺畅、市场化约束机制未有效发挥作用等原因。经过较长时间的探索,顶层设计方向日益清晰。2023年,国务院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夯实了行业规范发展的法治基础。当前,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需要在政策制度层面进一步加力推进,提升各方面机制和举措的系统性。
在对私募基金行业的问题和现状进行深入评估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作为私募基金领域“1+N+X”政策制度体系的纲领性文件,立足我国实际,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对下一步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部署,通过完善机制、补齐短板、加强协同,实现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扶优限劣、提质增效,推动私募基金行业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明确工作的总体思路、方法和目标。
二是强化源头防控。更好发挥企业登记前综合研判会商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作用,严格审核把关,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
三是全面加强监管。健全制度体系,重点弥补信息披露、资金募集、托管等领域规则短板,构建完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落实分类分级监管,强化穿透监管和线索发现能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加强国资基金规范管理,确保国资基金坚守功能定位,防止失管失控和国有资产流失。
四是稳妥处置风险。坚决清退各种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多措并举,防范其他机构以私募基金名义违法违规展业。加强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做好风险研判,细化央地有关方面化解处置私募基金风险的分工,强化协作,发挥合力。
五是推动规范发展。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完善内控风控管理,促进规范运作。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积极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化监督制约作用。为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落实国家战略营造良好环境,引导私募证券基金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
六是保障措施。中国证监会做好统筹协调,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做好协同配合、宣传引导、培训交流。
三、如何理解加强监管与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之间的关系?
答: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于工具属性较强的私募基金,更要突出强监管和防风险。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私募基金监管工作,持续加大对私募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2023年至2026年一季度,对1805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主体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9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将86条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共注销544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最终还是为了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强私募基金监管有利于及时清除害群之马,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为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也有利于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履行信义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投资者信心,为私募基金行业长期规范发展奠定基础。《指导意见》充分体现强监管理念,对全链条、各环节加强监管明确一系列具体举措,全方位、立体化构建私募基金综合监管体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
《指导意见》同时提出,要统筹总体布局,并在支持私募创投基金和并购基金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引导私募证券基金树立正确投资理念角度提出了若干支持规范发展的措施。要求在登记备案、持续监管等各环节落实好文件中扶优限劣的相关要求,多措并举,一方面加大对不满足相关要求的私募基金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加强对符合国家战略、合规运行的机构和产品的支持力度,特别是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推动其真正成为培育新质生产力的“耐心资本”。《指导意见》与国务院办公厅《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共同组成私募基金领域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
四、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在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方面将开展哪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