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下午,广西南宁双胞胎家属诉警方行政诉讼二审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4年10月14日清晨,广西南宁一对21岁的双胞胎姐妹遭入室行凶,致一死一重伤。行凶者为妹妹刚交往3个月的男友林某康。(此前报道:双胞胎姐妹遭妹妹男友入室行凶致一死一重伤,案发前一晚曾两次向警方求助 家属诉一公安分局行政诉讼二审将开庭)
案发前一个月,妹妹因遭到林某康破窗入室、威胁、强行带走、殴打等,曾多次向警方求助。其中一次,林某康因非法侵入住宅和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处以15日行政拘留。
被释放后第五天,林某康再次入室,用刀将姐姐何婷(化名)伤成重伤二级,随后强行带走妹妹何敏(化名)。此后,何敏被发现坠亡在离家不到2公里的小区3楼平台。
▲何敏坠楼处
何先生认为,双胞胎女儿一死一重伤,警方存在失职行为,“民警没有详细核查林某康的犯罪前科,在提供验伤报告的情况下仍以调解方式结案,最终导致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随后,他分别对涉事的两家公安分局——西乡塘公安分局(上尧派出所)和江南公安分局(沙井派出所)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
警方未全面调查处理、未履行法定职责
但案涉接处警执法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无因果关系
2025年10月14日,针对江南公安分局的行政诉讼一审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先生认为,2024年9月22日林某康非法侵入住宅后,被告江南公安分局仅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收缴其持有的一把菜刀就结案,导致林某康未得到相应制裁。其在行政拘留结束后继续打击报复,再次非法侵入住宅,最终造成一死一伤的悲剧。被申请人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立案证明
被申请人江南公安分局一审辩称,2024年9月22日林某康的违法行为已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并拘留;10月14日林某康涉嫌故意杀人也已被立案侦查。原告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与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
2025年12月10日,一审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24年9月22日,江南公安分局仅对林某康非法侵入住宅和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未调查其是否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如故意毁坏财物未作认定),属于未对报警事项全面调查处理,行为违法;2024年10月13日,江南公安分局下辖的沙井派出所虽自认接到报警,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报案情况进行了及时受理和登记,属于未对报警行为进行处理,未履行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接处警执法行为与何敏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驳回了何先生的行政赔偿请求。
二审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家属提交报案时间线新证,称公安机关发表三点辩论意见
6月17日,何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一审判决后,他们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本次二审开庭,他们梳理了女儿被害前多次报警的时间线和证据,认为警方的行为导致危险逐级升级,其行政不作为与本案死伤结果存在直接法律因果关系。“小女儿被害死亡,大女儿何婷重伤,产生医疗费、手术费、康复费合计25万元,并直接导致了大女儿终身残疾,身心永久受损。”
▲6月17日,该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他们的诉求是,希望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中认定江南公安分局未全面调查处理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并撤销关于案涉接处警执法行为与何敏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的判决,改判江南公安分局赔偿精神损失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240多万元。
17日下午,持续了一小时的庭审结束。参加旁听的何家亲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本次庭辩焦点之一为案涉接处警执法行为与何敏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何家家属称,江南分局发表了三点辩论意见:第一,行政赔偿与作出行政行为应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何敏的死亡是在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林某康的犯罪导致,应当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弥补被害人遭受的损失。第二,江南分局2024年9月22日已经履行了全面调查义务。当天,林某康通过掰开窗户的方式入室,又通过砸杯子、持刀等方式威胁被害人,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已通过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并固定取证进行调查,不存在未进行全面调查。基于侵入他人住宅、威胁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江南分局对林某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当合法。
何家家属称,江南分局还提出第三点,认为2024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出警不存在违法情形。公安机关委托代理人称,10月13日23时许,市局指挥中心通过指挥平台下发警情指令,接到指令后,民警即进行出警处置,并在110现场情况登记表进行登记。在处警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沙井派出所管辖的范围,及时通过市局指挥中心平台反馈。23时42分,通过市局指挥中心退单审核确认,撤回派警指令,并重新派警,最后由其他派出所介入处理。
红星新闻记者从多方获悉,二审法院并未当庭宣判,该案将由合议庭评议后再择期通知。
红星新闻记者 蔡晓仪
编辑 郭宇 审核 任志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