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具箱中的矫治教育措施应当积极使用,避免将掌掴他人的霸凌行为简化为道德调解
近日,网传庐江发生一起学生霸凌事件,一名女孩遭多人围堵,被两名女生连扇五个耳光,现场画面引发网友热议。
6月19日,当地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称,6月18日18时许,某校学生代某(女,12岁)、刘某某(女,13岁)在校外掌掴张某某(女,12岁)。公安机关传唤代某、刘某某进行调查,并督促其学校、监护人履行监管责任;同时调查组安排专人对张某某开展心理疏导和关爱帮扶工作。目前,代某、刘某某及其监护人已认识到错误,并向张某某诚恳道歉。
事发不到一天,当地迅速成立由教育、公安、卫健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公安机关传唤调查,并安排心理疏导,施暴者及其监护人“诚恳道歉”。应该说,庐江相关部门的调查迅速,处置合规,值得充分肯定。
然而,官方迅速介入处理,亦难平网友质疑:施暴者付出的代价,仅止于一句“对不起”?当众掌掴的霸凌行为,仅一句道歉就完事,是否罚得太轻?这与掌掴画面的冲击,形成了强烈反差。大众朴素的共情背后,其实折射出对校园霸凌违法成本过低的集体焦虑。
那么,在法律上,未成年人霸凌的责任边界,究竟划在哪里?当施暴者因年龄免于处罚时,是否还有其他“硬手段”来回应受害者和社会的期待?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本案中,两名施暴者分别为12周岁、13周岁,未达到处罚年龄门槛。传唤调查是法定程序,督促监护人履行监管责任,也是合法处理。只不过,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的,公安机关亦应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属于严重不良行为。公安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等矫治教育措施。拒不接受、配合矫治教育措施,或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还可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现实中,采取矫治教育措施的较少,适用标准和执行程序也不够清晰,这或许是公众觉得对霸凌事件处罚太轻的原因之一。
在民事侵权层面,当众掌掴属于侵犯他人身体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的侵权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赔偿责任。此次通报仅提及诚恳道歉,未提及民事损害赔偿协商结果。只有认错态度,没有赔偿义务,受害女生肉体伤痛和心理创伤,没能获得应有赔偿,这同样是公众普遍觉得处置偏轻的原因之一。
需要厘清的是,网友热议“仅道歉就完了”,并非情绪化地要求重罚未成年人。人们担心的是,未成年人结伙施暴,如果无需付出应有代价,难免会弱化他们的是非观念,误以为年纪小便可肆意欺凌他人。对受害女生而言,当众被连扇耳光的公开羞辱,势必留下心理创伤,短期心理疏导是否足以弥补伤害?施暴者诚恳道歉之后,该如何避免私下继续变相施暴?
道歉只是认错的开始,不是霸凌处置的终点。我们既要守住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宽容边界,也要在边界之内,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干预手段。法律工具箱中的矫治教育措施应当积极使用,避免将掌掴他人的霸凌行为简化为道德调解。唯有如此,未成年人霸凌才不会止于一句轻飘飘的“对不起”,更不会让霸凌者误以为是法律的纵容。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舒圣祥
编辑 汪垠涛 审核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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