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跨省办案扣押159瓶茅台”事件调查:153瓶假茅台已移交相关部门集中保管 警方称涉案酒商确有售假

红星新闻 2026-06-21 21:36

近日,有媒体报道“四川珙县警方跨省办案扣押沈阳酒商何某159瓶茅台酒”,引发关注。6月18日,宜宾市公安局针对相关情况发布通报,但媒体和网友认为通报未完全回应部分茅台酒缺失、扣押涉案物合法性及警方“逐利执法”等核心问题。

连日来,红星新闻记者前往珙县公安局、宜宾市公安局和宜宾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调查采访,获悉该案件由宜宾市公安局指定珙县公安局办理,何某已被提起公诉,案件正处于审理阶段。宜宾警方认为,该案办理过程中,存在办案民警用语不规范、涉案物品保管不规范等问题。驻宜宾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将依法依纪问责追究。

目前,被珙县警方扣押的153瓶冒用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酒及其系列酒,已被全部移交到宜宾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集中保管。

▲扣押物已被全部移交到宜宾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集中保管

沈阳酒商:

“159瓶茅台被宜宾珙县警方扣押”

警方称严格履行了异地协作手续

据媒体此前报道,今年35岁的何某是辽宁人,和妻子党某某在沈阳经营白酒生意。2023年5月26日,来自四川宜宾珙县公安局的三名民警进入他们经营的酒铺,以涉嫌卖假酒为由,将何某带走调查并扣押159瓶茅台酒。

红星新闻记者从宜宾市公安局了解到,宜宾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在立案侦办2022年“3.24”王某志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焦某从王某志处购买大量假冒五粮液等品牌白酒,并销售给何某等人。2026年2月26日,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志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15万元。

据警方介绍,为查明何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搜集固定证据,2023年5月26日,根据公安机关异地办案相关规定,珙县公安局民警赵松、邓灵等经批准前往沈阳对何某开展调查。在当地警方配合下,宜宾警方对何某开展调查取证,并在何某经营的酒行中,发现一批疑似假冒茅台酒。

▲被扣押的假冒茅台酒

警方现场通知茅台酒公司驻沈阳的专业人员到场鉴定,经确认其中157瓶为假冒茅台酒,另有2瓶因防伪标识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未鉴定。茅台酒公司将其中6瓶抽样留存带走(有1瓶防伪标识损坏),剩余153瓶封装后寄递至珙县公安局,存放于保管室中。

赵松告诉记者,此次赴辽宁办案,严格履行了异地协作手续。虽没有在何某酒行现场查获假冒五粮液白酒,但公安机关查实其从上家焦某处购买数十万元假五粮液白酒后,通过线上等方式售卖的犯罪事实。已有证据既印证了王某志的犯罪事实,也显示何某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宜宾市公安局于2023年8月7日将焦某、何某涉嫌犯罪行为立为“焦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继续侦办,并交由珙县公安局主办。

现场走访:

记者见到被扣押的153瓶假茅台 

涉案“三十年陈酿”被鉴定为假酒

6月18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经公安督审和办案部门同意,在珙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保管室,见到了被扣押的假冒茅台酒。经清点,确认现场存放有该案查扣的多个品类、规格的假冒贵州茅台酒153瓶,还有被警方扣押的20个茅台空盒、白酒拔盖器1个。办案民警介绍,拔盖器能在不损坏白酒瓶盖防伪标识的情况下,将瓶盖完整拔出并复原,是常用于制作假酒的工具。

珙县警方提供的搜查笔录显示:涉案疑似假酒及包材经嫌疑人何某清点确认后被扣押,并附有扣押清单。警方出示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显示:“送辨(鉴)产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我公司生产(包装)。”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警方提供的6张鉴定表上均加盖有“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有被鉴定的157瓶“茅台”酒编码,此批酒全部被鉴定为假茅台酒。

▲何某157瓶茅台酒被鉴定为假冒茅台酒

主办民警赵松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时参与现场扣押的人员,有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分局民警、贵州茅台公司、五粮液公司鉴定人员等,另有当地见证人全程见证并签字确认。

赵松介绍,茅台公司鉴定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大量疑似贵州茅台假冒注册商标的成品白酒,现场查扣159瓶,其中157瓶经茅台酒公司专业人员现场鉴定为假茅台酒,另外2瓶因防伪标识已损坏,无生产日期喷码,未作鉴定。

在被扣押的假茅台酒中,民警找出了媒体反复提及的“三十年陈酿”。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该酒瓶盖绒布上的编号为“20130514 2012-002 03473”,该酒瓶经摇晃无声响,目测瓶盖上方覆盖黄色绒布完好,绒布表面覆盖密封胶布完好无损。经查询,该“三十年陈酿”被记录于编码为0000525的鉴定表中,结论为“送辨(鉴)产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我公司生产(包装)”,即假冒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多次提及的三十年陈酿茅台酒被鉴定为假冒茅台酒

警方表示,该扣押物究竟是在扣押时就是空酒瓶,还是因运输或保管不善导致酒体缺失还需进一步调查,但此瓶“三十年陈酿”在扣押时,现场被鉴定为与茅台酒外包装不符。在扣押物中,记者还查看到一瓶“1935茅台酒”(编码:20210926 2021-005 AK02927)疑似只剩半瓶,存在少酒现象,目测该酒外包装纸盒有浸润痕迹,纸盒内壁出现大量霉斑,疑似出现了挥发洒漏。

据5月20日接待何某夫妻和代理律师的辅警杨某回忆,当时主办案件的两位民警都已经调离环食药侦大队,是他应对方要求打开保管室让三人进入查看被扣假冒茅台酒的,当时发现被扣押物的寄递外包装还没有被拆开。警方提供的证据和辅警杨某证实,何某走出保管室到对面小超市买回来一把剪刀,杨某称何某用剪刀对包装箱予以拆解。

▲只剩半瓶酒的酒盒浸润、发霉

据宜宾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警方通报当晚,在驻宜宾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宜宾市公安局督审支队监督下,被珙县公安局扣押的153瓶假冒茅台注册商标酒、酒瓶、包装物及拔盖器被移送到由宜宾市委政法委监管的宜宾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集中统一保管。

记者调查:

涉案酒商自愿赔偿五粮液公司22万元

一办案民警被认定“言辞不当”

红星新闻记者采访获悉,在办案过程中,何某与五粮液公司于2023年5月27日签订了“自愿赔偿协议书”,其中载明:鉴于乙方(何某)在2019年至2023年期间(时间)内,在辽宁省沈阳市侵犯甲方(五粮液公司)商标权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甲方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商业信誉,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现乙方为了弥补自己的侵权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自愿赔偿五粮液公司人民币22万元。何某在协议中承诺,从今往后不再生产(销售)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产品。

赵松提供的与党某某的通话录音显示,党某某多次主动联系赵松,询问其丈夫如何才能不送检察院,是不是与五粮液公司达成侵权赔偿就可以不立案?赵松告知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并告知其店铺可继续经营,但不要再经营违法商品,还规劝夫妻俩不要相互埋怨。通话录音显示,党某某曾提出和赵松见面的请求,但被赵松拒绝。赵松告诉记者:“何某和五粮液公司之间正式协议的商讨和签署、赔偿金到账,我们均没有参与”。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党某某录制于2023年5月27日通话录音中得知,办案民警邓灵在电话中说“把他(何某)带过去,先是刑拘一个月,然后还可以延期的。到时候法院这些判下来,起码都是半年一年的时间”以及“钱重要还是你老公重要”等语言,宜宾警方督审部门认定邓灵以上言辞不当。

警方回应:

何某确有售假冒名酒,案件正办理

办案人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追责

警方介绍,对何某讯问时,何某称“2021年的时候,在他(焦某)那里买了青花郎,发现粘的防伪商标不对,我就觉得他在卖假酒,但是他卖的酒便宜,我也就还在他那里买。我基本上都是买来交给二线销售(店铺和批发商)。”“因为在他(焦某)那里买的品牌白酒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且有客户反馈是假酒。因为价格便宜,利润高,所以我知道我在他那里买的品牌白酒是假酒。有客户反映是假酒,而且酒的有些防伪标都不对。”

红星新闻记者从检察机关了解到,2019年11月至2022年12月,何某在明知焦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名酒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焦某处多次购买白酒,再高价卖出。同时还通过微信群介绍销售,从中非法获利,涉案金额巨大,涉嫌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何某履行了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但那只是量刑的酌定情节,并不意味着他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在珙县公安局保管期间被扣押的假冒茅台酒

宜宾市公安局督审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针对嫌疑人家属党某某和网友关于“五粮液公司鉴定书上有珙县公安局民警唐勇名字”的质疑,经警方调查核实,该鉴定书涉“3.24”案件,此签名为五粮液公司鉴定人员,二人同名同姓。6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珙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大队长唐勇,唐勇表示该案办理时他在禁毒大队工作,他与五粮液相关鉴定无关。

宜宾警方办案负责人表示,将对所扣假冒茅台酒进一步侦查,按程序和相关规定依法办理。

驻宜宾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正在抓紧对案件办理进行复盘调查,对办案过程中管理不够规范严格、言语失当等问题,予以严肃处理、从严整改。若调查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将依法依纪问责追究,绝不姑息。

检察院、法院相关负责人也向记者表示,对涉案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质疑,将依法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办案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

编辑 杨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