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武汉大三学生暑期在外兼职租房遭室友电瓶燃爆致全身90%烧伤”一案有了新进展。(此前报道:因室友电瓶燃爆烧伤案民事诉讼今日开庭 当事人:曾反复要求别带上楼,回来太晚没发现在充电)
被烧伤大学生杜均浩的父亲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3日上午,他们收到了一审法院判决书,他们起诉室友小李、二手电动车租赁商、房东、二房东等多名被告的民事纠纷一案已经一审宣判。其中,原告小杜自身需承担15%的责任。室友小李因明知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却数次将锂电池带到楼上充电,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且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判承担51%责任。
▲妈妈在医院陪护杜均浩 受访者供图
此外,电动车的出租方潘某某因未能及时为小李处理电池发烫问题,对事故发生有一定的过错,被判承担10%的责任;先锋村居委会作为房屋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未严格执行委托人的指示,对案涉房屋被违规出租具有管理上的失职,被判应承担8%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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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友带电动车电池进屋充电发生燃爆
大三学生被困屋内全身90%烧伤
红星新闻记者从家属处获取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0月,原告小杜从付某某处租赁案涉一室一卫,月租金500元,并租赁楼下充电桩充电,月租金30元。2024年6月底,原告邀同学小李同住。同年7月2日,小李租赁电动自行车跑外卖。此后,小李数次在屋内给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同年7月8日晚上11时左右,小李再次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回屋内,并将该电池放置于二人床对面的桌上充电,桌下方放置卡式炉。
▲监控视频显示,室友曾返回灭火
同年7月9日凌晨6时,电池爆燃。室友小李叫醒小杜后跑出门拿放置于走道的灭火器。小杜因无法开门(内开门),未能在第一时间逃离火场,其后开门走出已严重烧伤。
经统计,2024年7月至11月,小杜在医院住院陆续治疗127天,被诊断为多处三度烧伤、体表大于90%烧伤、脓毒血症、血容量不足性休克、呼吸道烧伤等。产生门诊费4.5元、住院治疗费1328698.72元、491508.45元。
原告小杜购买人血白蛋白费用合计111640元,亲属清理植皮费用8次等。2025年7月,小杜在江西治疗,湖南多地进行疤痕治疗。经统计,原告物质损害赔偿金合计2971495.44元。
关于电动自行车情况,一审法院查明,潘某某在武汉市青山区经营一家电动自行车连锁销售店,2024年7月2日通过以旧换新收了他人抵的电动自行车,当日,该车被小李租用。2024年7月4日、7月7日、7月8日,小李多次向潘某某店员反映电池存在充电不足、充电时发烫等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在此期间,小李因电动车盖板盖不上,担心电池被偷,数次将电池拿到屋内充电。
该车品牌为斯米特,2024年9月11日,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无锡市帝佳电动车有限公司无有效电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无法查询其车辆类型、生产日期、额定电压、充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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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曾因电池发烫向电动车租赁方反映
租赁方因未及时处理需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各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的比例问题。
第一,室友小李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小李作为电动车的使用人,为了避免锂电池在楼下被盗,明知锂电池在室内充电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却数次将锂电池带到楼上充电,且在察觉锂电池存在发热的情况下依然未引起警惕继续带到室内充电,锂电池充电过程中发生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导致原告被烧伤,其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电动车出租经营方潘某某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电动车的出租经营方属于广义视同“销售者”的产品流通经营主体,应当参照销售过错承担产品缺陷侵权赔偿责任。在产品责任中,只有因销售者的过错致使其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销售者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以其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为要件。
案件中,法院认定:小李曾向潘某某店员反映过发烫的问题;小李曾经因为电池发烫去店内更换充电器,但当时没货。潘某某作为出租物的提供方,未能及时为小李处理电池发烫问题,作为电动车的出租方具有一定过失,对造成原告受伤亦有因果关系,应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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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房屋为拆迁房,不可出租却被违规转租
法院认定房屋管理方、房东均应担责
小李父亲介绍,本案中,小李、小杜二人所租房屋位于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景中村”综合改造的范围。法院查明,风景区管委会系房屋征收部门,先锋居委会为“景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后委托罡泰公司改造房屋拆除及渣土清运工程。
2023年10月1日,覃某某(甲方)与付某某(乙方)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拆迁办本将房屋交给甲方拆除,因该房屋四面都有障碍无法拆除,将该楼房整层出租给付某某租金每月2500元。在承租前,付某某已确认该房屋无安全隐患,租赁期内乙方是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该房屋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都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包括水电使用不当、在房屋摔倒等。
对于付某某、覃某某等房屋相关方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二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了拆迁房屋,后将其中一个房间租给了原告小杜,作为出租方提供的房屋应当具有“适租性”,房屋的性质及权属也应纳入考虑范围,“本案房屋属于拆迁房屋,已签订拆迁协议后收归国有,显然不属于可以出租的房屋,且付某某、覃某某等均对该房屋属于拆迁房屋明知,出租行为为无权处分。”
法院认为,虽然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排除外来火源、自燃、遗留火种、电气线路故障、雷击等因素,综合认定为锂电池充电过程中发生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仅能说明导致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电池充电发生热失控,该房屋线路存在铝导线、铜导线拼接的现象,不能排除线路可能对充电产生的影响,且正是基于违规出租行为才导致火灾发生在案涉房屋内,显然与付某某、覃某某等人的出租行为有关联,且二人均从出租案涉房屋中获益且对房屋违规出租存在过错,故也应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风景区管委会、先锋居委会等管理方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房屋被依法征收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故在拆除工作不具备施工条件时,停工后先锋居委会作为实施主体应当及时收回房屋管理权,但先锋居委会在房屋拆迁工作停滞后,没有对房屋尽到管理义务,房屋不具备拆除条件且保持空置,没有采取打围、断水断电等禁止使用的措施,导致房屋被陈某擅自出租,且层层转给付某某,又出租给原告,原告又出租给小李,小李将危险因素带入房内进而发生火灾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房屋管理者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过错。
其中,风景区管委会早在2022年5月16日就要求先锋村居委会及拆除公司做好围挡等措施,已尽到了监督职责,不具有过错;先锋村居委会作为房屋的管理者未按风景区管委会的指示做好房屋的管理工作,对房屋未经允许对外出租具有管理上的失职,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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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原告自身需承担15%责任
家属称不服责任划分过高将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综合考虑过错程度、责任大小,一审法院酌定原告小杜自身承担15%的责任。
对于原告自身是否存在过错,法院查明,原告小杜从付某某处租赁房屋后,邀请小李同住并直接向其收取租金,虽然二人为合租,但从租金的支付路径来看,小李并未直接与付某某建立租赁关系,小杜为小李的房屋出租方,在收取小李租金的同时亦负有对出租屋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小李之间并非仅为同住室友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二人陈述,说明本案事故发生前小李已经数次在房内进行锂电池充电,且该事实小杜知悉,而小杜作为出租方,明知却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仅口头提醒,相当于放任了安全隐患的存在。“虽然原告因事故造成受伤身心痛苦,但不可否认的是原告确实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
▲一审判决中责任划分情况
关于各被告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法院认为,小李明知锂电池在室内充电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却数次将锂电池带到楼上充电,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且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51%的责任。
此外,电动车的出租方潘某某未能及时为小李处理电池发烫问题,对事故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先锋村居委会作为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未严格执行委托人的指示,对案涉房屋被违规出租具有管理上的失职,应承担8%的责任;施工公司罡泰公司未尽到合同义务,存在管理不善的过失,应承担8%的责任,鑫华文公司委托的拆除人员擅自出租,管理不善,也具有过错,应承担4%的责任。
而覃某某、付某某等出租方虽存在违规出租的过错行为,但其行为对火灾原因力较小,法院结合各自过错程度和收取租金的情况等酌定:覃某某与张某某共同承担1%的责任、付某某承担1%的责任、陈某承担2%的责任。
经一审法院统计,原告物质损害赔偿金合计2971495.44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原告虽因治疗尚未终结,尚未评定伤残等级,但本案烧伤造成原告多处三度烧伤、体表大于90%烧伤、脓毒血症、血容量不足性休克、呼吸道烧伤等,且多次接受植皮手术,至今尚未治疗终结,原告的精神痛苦可想而知。因室友小李受到刑事处罚,故其不承担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其余多名被告应赔偿400元到5000元不等的精神抚慰金。
最终,一审法院裁定:小李应向原告赔偿1505462.67元,潘某某赔偿302149.54元,先锋村居委会赔偿241719.64元,覃某某等赔偿30214.95元,付某某赔偿30214.95元,罡泰公司赔偿241719.64元 , 陈某赔偿60429.91元。
6月23日晚,小杜父亲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认为此次一审判决被告方不全,且小杜自身承担15%的责任过高,他们将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 蔡晓仪
编辑 张寻 审核 任志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