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女生饮酒后投河身亡,父母起诉共同聚餐者索赔38万 法院判了

红星新闻 2026-06-17 15:38

17岁女生小A(化名)被男子刘某带去参加聚餐时喝了酒,后在被送回家到小区门口时,她下车投河身亡。事后,其父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及其他共同聚餐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38万余元。

6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二审判决书,驳回小A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酌定刘某承担5%的责任,赔偿小A父母6.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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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一审法院认定,2025年5月4日晚,薛某甲组织多人家庭聚餐,邀请刘某参加,刘某便带着小A参加,其间小A喝了啤酒。聚餐结束后,其中一聚餐者驾车同刘某、薛某甲送小A回家,到其所住小区门口时,小A下车跑向对面小区。刘某等人寻找未果,通知小A的母亲单某,4人又寻未果后报警。经调查,2025年5月4日23时20分许,小A在某桥附近投河自杀身亡。

另查,2025年2月26日,小A被他人强奸,案发后次日其曾割腕自杀未果,后于同年3月20日凌晨通过饮白酒后服用头孢药物的方式自杀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小A的死亡系其酒后跳河自杀,同与薛某甲等人之间的同桌饮酒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且现无证据证明共同饮酒者在席间对小A实施了劝酒、灌酒等不当行为。故法院对单某主张薛某甲等人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但法院认为,刘某带小A参加聚餐,其明知小A系未成年人,此前发生过饮酒后服用头孢及割腕自杀未果的情况。刘某未对小A饮酒进行劝阻,对小A未充分尽到照顾、帮助的义务,对其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上,对小A的死亡,法院酌定刘某承担5%的责任。

在认定损失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刘某赔偿小A父母62767元,驳回小A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小A父母提起上诉。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小A系跳河自杀导致死亡,根据在案证据,虽然小A事发前有饮酒行为,但并无证据证明共同聚餐人对其存在劝酒、灌酒等不当行为,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小A饮酒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仅作为共同聚餐人的薛某甲等人对小A的死亡结果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A系跟随刘某参加聚餐并饮酒,刘某明知小A为未成年人且事发前有过自杀行为,但在其饮酒时未能及时劝阻,且在事后未能将其安全送至家中,存在一定过错。结合过错程度,一审法院认定刘某对小A损害后果承担5%的责任,并无不当之处。

据此,今年4月22日,该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张寻 审核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