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电动自行车撞伤,致人体损伤六级残疾,劳动能力受损,此时她已孕有胎儿。而胎儿诞生后,女子又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是否支持这一主张?
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明确事故发生时已受孕的胎儿出生后有权获得相应赔偿,依法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21年9月,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张女士发生碰撞,致张女士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陈某正在为某运输公司执行工作任务,公司为其在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023年1月,鉴定机构针对张女士的伤情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其因颅脑交通伤构成人体损伤六级残疾。随后不久,张女士生下女儿小李,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出生孕周39+5周”。2025年6月,张女士经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其起诉至法院,要求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女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
张女士认为,其因交通事故致六级伤残进而劳动能力受损,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均认为,案涉事故发生在2021年,张女士明知自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仍坚持生育,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且小李在张女士评定为残疾后才出生,不构成本案中有权获赔的被扶养人,因此不同意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其中,残疾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鉴定机构于2023年1月作出“张女士因颅脑交通伤构成人体损伤六级残疾”的结论时,其确已受孕,因此效力出生后,依法享有获得母亲供给生活来源的权利,故张女士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自张女士定残之日计算至被扶养人小李年满18周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某运输公司赔偿张某关于李某某部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8万余元。
判决作出后,运输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按照一审判决内容达成调解,现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均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因侵权致受害人死亡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其原本扶养的人失去生活来源,应由侵权人赔偿的基本生活费用。司法实践中,由于父母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导致未成年子女作为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受损,该类现象不在少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扶养人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此处法定扶养义务,不局限于事故发生、受害人定残前已经出生的子女,亦涵盖定残时已受孕、后续活体分娩的胎儿,核心判断标准为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时,被扶养人的扶养利益已客观产生。
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法官针对类似交通事故致残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提供以下维权指引。
在证据留存方面,受害人应保留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残鉴定报告、被扶养人的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抚养权判决书、抚养费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损害事实、
在赔偿计算方面,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有多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在责任追偿方面,受害人可将侵权人、用人单位、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确保赔偿请求权的实现。
来源:上海法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