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控股公司注销后,多次持证明支取公司账户10万存款被拒,起诉银行返还 一审判了

红星新闻 2026-07-07 11:23

100%控股的公司注销,营业执照等被收回后,公司账户还剩存款10.8万余元,村委会多次持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支取这笔存款,却被银行以公司无营业执照等为由拒绝支付。今年3月,村委会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返还存款10.8万余元。

7月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海南陵水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该案一审判决书,判决涉事银行向村委会支付公司的存款10.8万余元。

▲资料配图 据图虫创意

陵水县某村委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起诉称,某公司由其100%出资控股,2016年7月,公司因经营不善,完成了注销手续,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均被依法收回。公司注销后,其在某银行陵水支行开设的账户内剩下存款10.8万余元仍未取出。随后,某村委会作为公司原权益的承继者,多次持公司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支取这笔存款,银行却以公司无营业执照、公章为由拒绝支付。

对此,某银行陵水支行(以下简称陵水支行)辩称,该支行严格依照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及行业操作规范办理储蓄业务,拒绝支取案涉存款的行为完全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约或过错。对方未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及银行操作规范的证明文件,支行无法确认其系案涉存款的唯一合法权利人,拒绝支付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某村委会主张其系某公司原权益承继者,但未完成法定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院认定,某公司于2010年注册成立,系某村委会100%认缴出资额200万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2月,某公司在陵水支行开设账户,随后存入200余万元,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2011年3月至2016年7月之间,双方正常资金存取来往。经股东决议、清算等后,2016年7月8日,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并完成了注销手续,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均被收回。某公司被注销后,某村委会发现某公司在陵水支行开设的账户中尚剩下存款10.8万余元未取出。后村委会多次持相关证明材料,前往陵水支行要求支取这笔存款未果。

法院认为,某村委会作为某公司的唯一出资股东,对某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即某公司在陵水支行开设账户中尚剩下的存款10.8万余元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故某村委会作为该笔存款的所有权人,要求支取账户中原某公司存款,于法有据。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陵水支行向某村委会支付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许媛 审核 高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