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零抚养费”,十多年后女儿起诉母亲追索,法院判了

君山法院 2026-07-27 08:13

父母离婚时约定母亲“不承担任何抚养费”,十余年后女儿却将母亲告上法庭,要求按月支付抚养费。当年的协议还算不算数?法院为何没有支持女儿的诉求?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3年,张三与李四协议离婚。双方约定:1岁多的女儿小张由父亲张三直接抚养,母亲李四不承担任何抚养费。同时,二人从夫妻共同存款中预留了数万元,作为小张的“生活营养费”。

十多年过去,小张已是一名初中生。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母亲李四支付抚养费。为证明其诉求合理,小张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以及教育部门对其资助落实情况的材料。父亲张三出庭表示,自己无固定工作,靠务农和打零工维生,收入不稳定。而母亲李四则辩称,自己已再婚且目前没有工作,还需抚养继子女和婚生子女,实在无力再额外负担费用。

争议:自愿签订的“零抚养费”协议,能否事后反悔?

本案庭审争议焦点十分明确:十余年前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零抚养费”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子女成年求学阶段,能否突破原有协议约定,另行主张抚养费?原告方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责任,不会因离婚协议约定而免除。如今父亲收入有限,自己处于求学关键阶段,各项开支持续增加,生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理应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被告李四则坚持,案涉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且离婚时已预留专项费用用于孩子成长,加之现有家庭负担沉重,不应被强制追加抚养费。

审理查明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合法有效,双方应当诚信履行。不过,法律也允许子女在确有必要时提出超出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小张的情况是否属于法律上的“确有必要”。

法官解释,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必要情形”限定为两类:一是直接抚养方出现重病、失业、丧失劳动能力等重大变故,导致抚养能力明显下降;二是子女产生协议签订时无法预见的大额支出,如突发重大疾病或高额医疗费用。

经审理查明,小张提交的证据仅能反映家庭一般性经济困难,既无法证明父亲的抚养能力较离婚时发生根本性恶化,也无法证明自身产生了突发性大额开支。日常求学和生活成本的正常上涨,不构成法律上的“必要变更情形”。据此,法院依法未予支持小张的诉讼请求。案件审理中,李四自愿给付小张一万余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小张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抚养费制度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但也要看到,离婚协议是父母双方在当时情境下共同作出的决定,背后往往有各自的考量和取舍。法律保护这份协议的严肃性,也是在保护契约精神,维护家庭关系中的诚信底色。

当然,生活总有变数,法律也留有余地——当孩子确实面临重大困难时,允许他们在必要时提出新的请求。但这个“例外”不能随意开启,必须靠充分证据说话,而不是凭一方的主观感受或一时之难。

回到本案,母亲李四在法律上虽无需增加给付,但她最终自愿拿出万余元补偿女儿,无论金额多少,这份心意值得肯定。法律有尺度,亲情有温度,两者并不矛盾。而女儿小张的诉求未获法院支持,也提醒每一对离异父母:签下协议时多一分审慎,就是为孩子多留一份安稳;若无重大变故,守信践诺,既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亲情的守护。

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始终秉持“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维护协议的法律效力,又鼓励亲情弥合裂痕,力求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情理法的平衡。

来源:君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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