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明确成都市租赁住房租住标准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对住房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面积,以及住房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需遵守的规定都进行了明确。但厨房、阳台、地下室能否用于居住?针对此类问题,成都市住建局对政策进行进一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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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次明确的住房最小出租单位是什么?
通知明确以原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隔断室内空间出租,不得按床位出租。
2、哪些空间禁止出租?
起居室(厅)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室、储藏室、车库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3、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有什么硬性标准?
租赁住房单个房间租住人数上限为2人,且单间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5平方米。
4、是否有特殊例外?
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以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可不受上述人数和面积标准限制。
5、新规施行前的存量“N+1”合规改造住房,如何过渡处置?
新规施行后,将实行合同存续缓冲机制:存量合规改造住房,在现有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可正常出租。
合同到期后,由房屋出租人或经营企业拆除隔断、恢复房屋原有结构。通过柔性处置方式,既保障租客正常居住权益,又稳妥推进城市住房安全治理。
6、住房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需遵守哪些租赁管理规定?
① 严格遵守租住标准,不得违规改造、超人数、超面积出租。
② 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按照国务院《住房租赁条例》相关规定,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如实登记承租人、实际居住人信息。
③ 落实集中出租管理要求,出租房间达到5间以上或者出租住房居住使用人达到1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
④ 按要求向属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申报登记信息。完成合同备案后,信息将跨部门共享,无需重复报送。住房租赁企业适用以上出租人管理规定。
7、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有哪些禁止性要求?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违反租赁住房租住标准的房源信息,不得为不符合租赁住房租住标准的住房出租提供经纪服务。
8、互联网平台需履行哪些核验和监管义务?
互联网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租赁住房必要房源信息。
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发布的房源信息不符合租赁住房租住标准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网信部门报告。
9、发现违法违规住房租赁行为后,具体核实、整改及处罚流程是什么?
整体分为以下闭环处置过程:
·问题发现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时对网格员、物业服务人报送的住房租赁违法违规情况及群众的投诉举报进行记录,联系所在区(市)县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线索核实
相关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核实。公安机关负责核实租住人员信息;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员信息和测算面积,负责认定其是否违反我市租赁住房租住标准。
·整改及处罚
对核实违反租赁住房租住标准的,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采取记录信用档案、公开曝光等措施;同级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10、本次新规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城镇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
哪些情形不适用?
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活动以及民宿等按日或者按小时计费的住宿经营活动不适用本通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红星新闻记者 闫宇恒
编辑 潘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