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来的二手车
过户出售途中
却生事端
……
轿车与自行车相撞
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
2024年10月,在北京市顺义区某路段,潘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恰好安某某骑自行车由北向东行驶,小型轿车前部与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安某某受伤,两车损坏。安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某某、安某某为同等责任。死者安某某亲属马某甲、马某乙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司机潘某某、某保险公司等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00余万元。
经查,周某某为购置新车,将涉诉车辆卖给某汽车销售公司置换,以便领取补贴。某汽车销售公司基于合作关系,交由某商贸服务公司处置该车辆。之后,商贸服务公司联系代驾高某某将该车辆开往指定地点过户出售。代驾高某某又联系潘某某最终实际代驾车辆,潘某某在代驾途中发生事故。
法院:某保险公司支付18万余元
某商贸服务公司支付8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周某某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其已将涉诉车辆交由某汽车销售公司,对后续潘某某作为驾驶人的选任和事故的发生均不存在过错,不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
其次,潘某某与高某某均为代驾身份。高某某本应依据指示,代驾涉诉车辆到目的地办理过户,但其将代驾工作介绍给了潘某某。二人均系为了完成代驾任务,系履行职务的行为,高某某与潘某某均不应作为赔偿责任的主体。
最后,依据合作协议,某商贸服务公司负责某汽车销售公司收来的二手车的转卖、过户、报废等业务。其处理涉诉车辆的过户系履行合作协议中的义务,对于处理过户过程中是否选任、如何选任代驾人员亦系其义务范畴,具有相当的自主性。某汽车销售公司对事故发生无相应过错,不应作为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某商贸服务公司通过员工A安排高某某代驾,并不知晓高某某转而找到潘某某进行代驾的情况。但鉴于潘某某系同样从某商贸服务公司员工B手中交接了车辆钥匙,应视为某商贸服务公司确认并同意了高某某的转介绍行为及由潘某某代驾的事实。从结果上看,某商贸服务公司实际安排潘某某从事代驾并支付报酬,其作为雇主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18万余元,某商贸服务公司支付89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某商贸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避免非正规渠道安排代驾
切实履行选任、培训和管理职责
用人单位应切实履行对代驾人员的选任、培训和管理职责,建立完善的接单、派单和交接记录制度,避免通过口头转介绍等非正规渠道安排代驾,否则即便未直接签约,也可能因构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而承担雇主责任。代驾人员应通过正规平台接单,明确自身劳动法律关系,切勿私下转单,以免因超出授权范围而引发责任争议。广大车主在处置车辆时,应选择信誉良好的交易对象,并留存完整的车辆交付凭证,以防范因他人代驾肇事而被追责的风险。
来源:公众号@顺义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