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称独自赡养母亲9年,要求兄姐不分遗产,兄姐则称其隐匿、转移母亲财产,法院:账户内4.6万余元三人均分

大河报 2026-07-20 20:05

新疆一名女子称自己独自赡养母亲长达9年,主张兄姐不应分得遗产。兄姐则称其隐匿、转移母亲财产,起诉要求分割。7月20日,大河报《看见》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布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母亲银行账户内资金由三名子女均分,次女李某丙向兄姐支付3万余元。

判决书显示,被继承人韩某于2025年7月11日去世,未留遗嘱。其长子李某甲、长女李某乙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母亲房屋拆迁补偿款115,366.6元及银行卡余额41,801.53元,并主张李某丙少分遗产。

李某丙辩称,自2016年至母亲去世的9年间,自己承担了主要赡养责任,先后为母亲租赁房屋、聘请保姆,最后两年还将母亲接到家中照料。母亲生前工资及拆迁补偿款均已用于日常生活、医疗和护理开支,兄姐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分得遗产。其同时表示,相关款项已经支出,母亲去世时已无剩余遗产可供分割。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韩某委托李某丙的配偶代为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115,366.6元。2022年至2025年,韩某因结肠肿瘤、肺部感染、脑梗死性痴呆等疾病先后9次住院,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合计3万余元,多次住院病案联系人为李某丙。

韩某去世后,其银行账户陆续转入养老金、保险理赔款、一次性抚恤金及养老丧葬补助金等,相关款项合计46,306.55元,银行卡由李某丙持有。其中,一次性抚恤金32,112元和养老丧葬补助金7,136元并不属于遗产,但法院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在本案中参照法定继承原则一并处理。

法院认为,韩某生前自愿委托他人代领拆迁补偿款,结合其长期租房、生活、医疗和护理支出,李某甲、李某乙也未举证证明曾分担相关费用,因此认定该笔拆迁补偿款已用于韩某本人,不再作为现存遗产分割。

对于账户内46,306.55元,三名子女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对方未尽扶养义务。依据民法典关于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一般均等的规定,法院判令李某丙向李某甲、李某乙支付30,871.03元,驳回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 源:大河报记者 韩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