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帖称,深圳某糖水铺在顾客排队时,老板主动给男顾客发放香烟和槟榔,并将这一行为作为“特色服务”进行宣传。
该网友表示,平时外出排队常受二手烟困扰却无权阻止,而这家店带头派烟的行为不妥当,尤其是在小孩较多的糖水店。
目前店老板已通过社交平台发声致歉。有律师认为,店老板发烟的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但起到了鼓动顾客在禁烟场所吸烟的行为。同时,顾客对于是否抽烟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
△发帖人提供视频画面截图。
△记者查看帖主视频发现除了发放烟和槟榔,原视频中店主还曾向等待排队的顾客派送香烟和槟榔以及驱蚊手环等物件。
网友发帖质疑店老板发烟:
不在现场,刷到视频后发帖监督
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注意到,该帖文编辑于20日凌晨2点41分。帖主在评论区置顶留言称:“不管控二手烟没人喷你,但是第一次见这种带头吸烟的店,尤其是小孩多的糖水店。”帖主还表示,在有顾客指出行为不当时,店铺老板依然发布了新的派烟视频。
此事迅速引发网友热议。评论区中,不少网友对帖主的担忧表示赞同,也有网友晒出了涉事店铺老板的道歉视频。
记者联系发帖人核实了解此事。发帖人表示自己并不在现场,而是在网上刷到此类视频后出于市民监督权发帖。
网友称视频发布后收到了店家多个账号的私信,因未标明意图便没有回复,并向记者展示录屏视频,称目前老板已经将相关视频删除。
△发帖人提供收到店主的私信。
△发帖人后台回复记者私信。
△发帖人回复记者留言。
店老板:
发烟出于善意,但未考虑到不吸烟顾客的感受
7月20日,记者致电涉事店铺店主李先生。他回应称,发烟纯粹是出于善意。由于天气炎热,排队顾客较多,他感到不好意思,便给当日排队的男客人派烟,同时给女生和小朋友准备了驱蚊手环和发卡等小礼物。李先生表示,自己当时并未考虑到在公共场所派烟的不妥,也忽略了不吸烟顾客的感受。
△涉事老板发布道歉视频。
对于此次风波,李先生坦言生意确实受到了直接冲击,此外,网上还出现了“烟店”、“员工上班抽烟”等不实传言,而实际上店内是严格禁烟的。此次争议也对生意产生了影响,多个平台出现了大量恶评。
△店主向记者店内准备的驱蚊手环和发夹。
△店主向记者店内准备的驱蚊手环和发夹。
李先生表示发帖人的内容只曝光了发烟的负面行为,却未提及店里给其他顾客送小礼物的细节。但他承认“错了就是错了”,不找借口,也不与网友争辩,并呼吁大家理性看待。
律师:“发烟”行为不等于“吸烟”,
一旦顾客接受并吸烟,吸烟者个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店外是否属于户外场所,老板派烟行为涉及哪些法律违法,对此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致电长沙律师协会副会长、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研律师。
刘研表示从法律角度看,糖水铺老板在店外排队区域主动向顾客发放香烟的行为,本身不直接构成《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所禁止的“在禁烟场所吸烟”的违法行为。
因为“发放”行为不等于“吸烟”。然而,这一行为具有法律风险,因为它实质性地鼓励和促成了其他顾客在公共区域吸烟,从而可能间接导致违法吸烟行为的发生。店铺作为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负有劝阻在其“场所”范围内吸烟的法定义务,其主动发烟的行为与该义务的立法精神相悖。
同时,顾客对于是否接受香烟拥有完全的选择权,但一旦接受并吸烟,吸烟者个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虽然店铺门口属于公共区域,但店铺作为一家经营场所,其实际控制的“场所”范围并不仅限于室内。店铺门口排队等候的区域,通常被视为店铺经营场所的延伸,店铺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对该区域负有维持秩序、履行特定法定义务的责任。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吸烟点设置的要求,旨在规范有允许吸烟可能性的场所。
市民基于网络视频监督需尽到核实义务
对于网友并未到达现场发帖监督的行为,刘研表示,市民基于公开的网络视频,就商家在公共场所向顾客发烟这一具有公共性、争议性的行为进行曝光和评论,属于行使舆论监督权的范畴,是法律所鼓励和保障的合法行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只要没有捏造、歪曲事实或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不承担民事责任。
刘研表示行为风险的高低,完全取决于曝光内容的真实性、表达方式的理性程度以及目的的正当性。一旦超出合理边界,该行为会从合法的“监督”转化为非法的“侵权”,甚至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