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上凭空冒出地锁,路人摔成十级伤残!法院判了

上海法治报 2026-07-10 13:35

公共区域的停车位上冒出个地锁

将过路的人摔成十级伤残

装锁人辩称伤者自己没注意看路

与其无关

物业公司则主张车位不归其管理

不应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到底该如何划分?

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共停车位上安装地锁致人受伤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资料照片

被地锁意外绊倒

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一天傍晚,李某回家途经小区外停车位时意外摔倒,瘫坐于地上时,李某发现,停车位上竟然安装有明显高出地面的地锁,地锁附近沾有血迹。随后家人赶到,将其送往医院就医。经司法鉴定,李某因身体两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次日,李某家人报警并现场查看,了解到地锁系赵某私自安装,故将赵某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查事发区域车位管理情况后,依李某申请,法院追加在该区域设立收费岗亭和升降杆的物业公司作为被告。

原告李某诉称,因赵某私自安装地锁、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导致自己通行时被地锁绊倒受伤,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十余万元。

对此,被告赵某辩称,地锁系其安装,事发后已拆除,原告无法证明其摔倒和地锁之间的因果关系。

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对涉案地锁安装事宜不知情。事发区域的收费岗亭及升降杆,虽系其公司安装,但安装地锁的停车位并非其公司管理,而是位于另一小区门口,由该小区自行管理,其公司未收取过该停车位的费用。

法院厘清责任

私装者承担6成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

针对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这一争议焦点。法院认为,首先,赵某擅自安装地锁,系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其次,法院经审理查明,物业公司系涉案停车位的管理方,负有保障停车场内设施符合安全规范的义务。对于外露显眼的地锁,物业公司未第一时间排查察觉,并积极开展清理整改工作,未尽到管理职责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系导致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再次,李某在通行时,自身负有谨慎观察路况、主动防范风险、确保自身与他人安全的义务,案涉地锁凸起明显,具备直观辨识度,李某未留意脚下路面情况,故其自身对损害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对方责任。

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法院认为,赵某私自安装地锁属于积极作为的过错侵权行为,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属于消极不作为的过错侵权行为,两行为虽无共同故意,但各自独立并相结合共同导致李某因地锁而摔倒受伤,故物业公司与赵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赵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担2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公共区域的车位并非属于业主个人所有,个人私自安装地锁占据车位的行为,不仅仅是对公共区域的侵占,更是对公共安全的无视。公共安全是社会稳定、居民安居乐业的基础和底线。罔顾公共安全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将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对其管理服务的小区及相关区域承担着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区域管理、安全隐患排查等职责。若遇到车位归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一方面,应当积极开展协商,尽快以书面的方式明确各方权责范围。另一方面,应当以保障公共安全为先,在争议解决之前,先及时处理诸如擅自安装地锁等影响公共区域安全的问题,积极消除安全隐患。

法律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但也要求每个人对自己安全负责。傍晚光线昏暗,路面情况复杂,行人在公共区域通行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多看一眼路面,慢走一步脚步,是对自己安全应尽的一份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李某自担20%责任,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来源: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