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称“丈夫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做试管婴儿,申请销毁胚胎遭拒” 律师:或涉重大婚姻过错

红星新闻 2026-07-29 19:47

据青岛日报社浪涨新闻,朱女士称“丈夫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进行试管婴儿并已培育受精卵”。朱女士称自己于2019年被查出肺癌,和丈夫育有一名正在读高三的女儿,她向医院提出申请,要求销毁这枚婚外冷冻受精卵及胚胎,但被医院拒绝。

该报道提及,朱女士曾带着自己的结婚证前往医院,医院方面称不能确认结婚证真假。配图显示,上海卫健委曾答复,医院按规定查验了身份证和结婚证,尚无证据表明医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医院已停止相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涉事胚胎已由医院封存;关于销毁胚胎的请求,卫健委无相应职责,建议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等。

▲卫健委答复函 浪涨新闻视频截图

报道介绍,朱女士已将医院、丈夫及第三者一并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案件将于7月30日公开开庭。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到,7月30日,在徐汇法院确有朱某诉医院、唐某、曹某一案开庭,案由为人格权纠纷。

冷冻胚胎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质?谁对其有处置权?如事实如朱女士所述,相关行为可能侵犯了她什么权益?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冷冻胚胎作出明确定义,司法裁判主流观点将其认定为特殊伦理物。它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人”,尚不具备民事权利主体资格;也不等同于普通可以任意处分、买卖的“物”,承载生命发育潜能,受到伦理约束。处置权原则上归属于精子、卵子生物学提供者(本案中即丈夫与第三者)。原配妻子未提供精卵,仅凭婚姻身份,并不天然享有胚胎处置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人体胚胎相关医疗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但该条款难以直接推导出配偶拥有单方销毁胚胎的权利。

他指出,医院保管冷冻胚胎,属于医疗服务合同项下的保管义务,基于双方签署的辅助生殖知情同意书,承担冷冻保存、按照双方共同指令处置胚胎的合同义务。“在没有生效司法裁判、没有精卵双方共同书面同意前提下,医院不能仅凭一人单方请求直接销毁胚胎。擅自销毁,医院可能面临向精卵提供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过,朱女士起诉后,可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临时裁定禁止医院实施胚胎移植,避免损害后果不可逆。”

赵良善解释,医院“无法判定证件真假”的抗辩,建档之初形式核查阶段可以成立,如朱女士证实真实结婚证明确告知造假事实,则该抗辩不再完全成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医疗机构必须预先认真查验不育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实务中“认真查验”的行业标准为形式审查:核对证件原件外观、印章、照片、身份信息是否一致,复印存档。“法规并未强制医疗机构接入民政婚姻登记系统进行联网实质核验,医院不具备婚姻档案查询权限。但当医院接到异议线索后,应当暂停胚胎移植流程,向卫健主管部门上报疑点,而不是完全不作核查、继续维持原有建档效力,此时医院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指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如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妻子与第三者合意伪造证件、培育体外胚胎,本质是婚内与他人建立生育层面亲密关系,违背婚姻忠实义务,严重侵害合法妻子的身份权益与情感利益。该行为给妻子造成持续性、不可逆的重度精神痛苦,侵害自然人法定人格尊严与心理健康权益,属于典型精神损害侵权。

他进一步分析,男方用于建档、促排、取精、胚胎冷冻的全部医疗费用,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婚内共同财产用于与第三者的婚外生育项目,侵犯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妻子有权主张全额返还相关支出。夫妻婚姻内含共同生育、共同抚养子女的合理期待,男方私下与第三者培育胚胎,实质破坏双方婚内共同生育家庭的合理预期,或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依据之一。

红星新闻记者 陈馨懿

编辑 郭宇

审核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