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女子刘某作为伴娘参加朋友婚礼。她称在返程时乘坐新郎方安排的私家车,途中发生车祸致多处骨折,重伤住院治疗86天。新郎父亲郭某为其垫付医药费15737元。
事后,刘某起诉涉事方,法院判保险公司及肇事司机赔偿护理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6万余元。郭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刘某要求返还垫付款15737元。刘某辩称,其担任伴娘系无偿帮助,郭某垫付行为系自愿赠与或道德补偿,郭某的起诉属于“反悔道德行为”。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辽宁庄河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判令刘某返还郭某垫付医药费15737元。
伴娘参加婚礼返程遇车祸
重伤住院86天获赔5.6万
法院认定,刘某系郭某儿媳妇贾某甲的朋友。2024年10月20日,刘某以贾某甲伴娘的身份参加郭某儿子的婚礼。婚礼结束后,刘某乘坐郭某安排的私家车行至某路口东2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刘某受伤。当时,刘某被送往某甲医院治疗,郭某为刘某垫付了急救治疗费、住院押金等共计15737元。发生交通事故时,刘某无家人和亲属在场。
▲资料图 与新闻无关 据图虫创意
判决书显示,2024年10月20日13时03分许,范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行至事发路段,与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载乘贾某甲、张某、刘某、贾某乙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范某、于某、贾某甲、张某、刘某、贾某乙受伤和刘某衣物损坏的后果。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范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贾某甲、张某、刘某、贾某乙均无事故责任。
事发当日,刘某诊断为左髋臼骨折、左髋关节脱位、左股骨头骨折、左侧前额开放性损伤等伤情,并住院治疗86天,住院期间一级护理3天、二级护理83天……2025年1月15日,刘某出院后前往某乙医院就诊,诊断为骨痛、髋臼骨折等,医嘱复查CT。刘某于2025年1月30日、2月15日前往某丙医院就诊,医嘱为休息贰周等。刘某在上述治疗期间内花费医疗费44536.77元。
2025年4月,刘某就事故损失向沈阳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刘某护理费26280元、误工费13720元;范某赔偿刘某医疗费11561.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80元、误工费2028元、交通费120元、复印费25.35元。该判决作出后,范某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6年2月3日作出判决:驳回范某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新郎父亲起诉返还垫付款
一审判伴娘返还15737元
郭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刘某诉至庄河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垫付的15737元。庭审中,刘某辩称,其担任伴娘系无偿帮助,新婚夫妇作为活动组织者和受益者,对伴娘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郭某垫付行为系自愿赠与或道德补偿,且郭某在垫付费用后将全部医疗费票据原件取走,导致其无法向肇事方索赔,若再返还郭某将遭受双重损失。她认为,郭某的起诉属于“反悔道德行为”,请求法院驳回郭某的全部诉求。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刘某作为案涉交通事故受害人,其损失已经沈阳市某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获得赔偿,在此情况下,刘某对郭某垫付费用的持续占有,没有法律依据,其依法应当予以返还。故郭某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对刘某提出其发生交通事故是因为参加郭某儿子和儿媳的婚礼以及乘坐郭某方安排的车辆所致,郭某的垫付行为为无偿行为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举办结婚宴是我国传统的民风民俗,刘某作为伴娘参加结婚宴,通常是女方选择和邀请的,并不是郭某所能选择和作出决定的;郭某方安排乘坐车辆,主观上是方便刘某的出行,客观上并非郭某驾驶车辆引起交通事故,因此,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郭某并不存在过错。在此情况下,刘某要求认定郭某垫付行为为无偿行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刘某未提出任何证据佐证,故刘某该抗辩意见,亦不能成立。
综上,郭某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保护,遂判决:刘某返还郭某垫付医药费15737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许媛
审核 何先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