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岁男子婚内出轨生女,给第三者买房还转账140万元,被妻子起诉后称部分钱是抚养费,法院:妻子没义务抚养,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

广州日报 2026-07-11 08:19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向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第三方转账赠与款项,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广州市白云区一名男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一名小自己11岁的清远女子产生婚外情,双方还生下非婚生女。在十多年婚外情期间,男子不仅花98万元在花都为“第三者”购买房产,还通过微信或银行转账约140万元给“第三者”。原配妻子一怒之下将丈夫和“第三者”告上法庭,认为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第三者”返还丈夫婚外情期间转账的钱物及房产合计252万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因违背公序良俗,确认男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第三者”167.9万元的行为无效,“第三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返还款项167.9万元及利息。

丈夫婚外情生下非婚生女

为“第三者”买房还转账近140万元

曹某今年58岁,家住广州市白云区,妻子陈某今年57岁。

陈某表示,曹某至少在2007年1月1日开始便与李某发展婚外情,并维系至今。两人在2008年育下非婚生女小曹,曹某为李某母女在广州市花都区置业安家,李某将该处房产出售后获利98万元。曹某还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向李某多次转账大额款项。为维持婚外情,曹某通过银行或微信转账方式转账给李某约140万元,还出资为李某购车。

此外,曹某与李某在2017年3月23日签署协议,对双方同居住期间的财产及非婚生女学习和生活费用作出约定,该协议未征得自己同意,侵害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也违反公序良俗。陈某认为,约定和赠与行为理应无效。

丈夫曹某则辩称,非婚生女小曹于2008年4月出生,位于花都区的房产购买于2009年,妻子陈某对自己出资购房并由李某及小曹居住的事实知情,在长达16年的时间里,陈某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

从非婚生女小曹不满周岁到长大成人的各个阶段,曹某、陈某、李某、小曹和2个哥哥一家人和睦相处,小曹被大家视为家庭成员之一。他与李某的协议中规定,涉案房屋出售所得的98万元,将专项用于小曹未来的生活和教育,协议签订之时陈某在场且知悉内容。他转账给李某的款项,均是他与妻子的共同意思,没有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从小曹出生至今的抚养费65万元应在法院判定李某应当返还的金额约140万元中扣减。

法院:“第三者”向妻子

返还款项167.9万元及利息

陈某、曹某、李某就140万元转账款项和98万元卖房款是否应该返还展开了激烈辩论。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曹某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赠与李某约140万元的行为无效,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返还款项约140万元及利息。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曹某在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非婚生育了女儿小曹。曹某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向李某多次大额转账并购买房产、车辆登记在李某名下,其赠与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陈某同意,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损害了陈某的利益,有悖公序良俗。曹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的行为无效,李某因赠与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关于返还出售房产所得款项的问题。曹某和李某签订的协议约定,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的房屋归李某所有,若出售该房屋所得款项,作为小曹日后生活和学业的保证基金之用,实际上是将案涉房屋赠与李某,但限定了出售案涉房屋所得款项的用途。根据查明事实,案涉房屋是曹某在其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曹某全额出资购买,购房款系曹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李某出售案涉房屋获利98万元,未支付购房对价,亦无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存在装修等实质性资金投入,故案涉房屋出售后产生的增值收益,是基于原始购房款所产生的自然增值和转化收益,依附于曹某与陈某夫妻共同财产的出资,本质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面,虽然曹某与李某约定了该款项的用途,但无证据证明该笔款项实际用于小曹的生活和学业,且双方另行约定了小曹的抚养费,该笔款项显然不属于抚养小曹的合理支出,亦不足以认定该笔款项属于曹某对小曹个人的赠与。

另一方面,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购买案涉房屋赠与李某,明显超过了日常家事代理范畴,侵犯了陈某的合法权益,违反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应属无效。一审法院认定曹某的行为是对其女儿小曹的赠与,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属于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法院予以纠正。陈某上诉主张李某返还98万元款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返还转账款项的问题。曹某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给李某合计约140万元,李某称上述转账款项中包含其回转曹某的39.29万元、购买奥迪牌小轿车款项41.7万元,应予扣除;剩余款项均为支付给女儿小曹的抚养费,不应返还。法院查明,李某为涉案车辆支付共30.8万元,李某主张扣除41.7万元,超出30.8万元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李某主张曹某向其转账的款项中包含了抚养费,陈某对此知情且认可,应在返还款项中予以扣除。法院认为,曹某应对非婚生女儿小曹履行抚养义务,但陈某对小曹无抚养义务,小曹的抚养费用应由曹某的个人财产支付,而不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并且,支付抚养费与赠与行为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直接处理。

综上,李某应向陈某返还出售曹某赠与的房屋获利的98万元、返还曹某通过转账赠与的款项约69.9万元,应返还金额合计约167.9万元。

近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李某约167.9万元的行为无效,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返还款项167.9万元及利息。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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