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出租仅8天,被一把火烧成“毛坯”!租客被房东索赔15万元…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2026-07-31 15:43

新房出租仅8天,凌晨突发火灾,

房屋装修、家具电器尽数损毁;

租赁合同早已约定安全事故责任,

火灾起因却存多重可能性,

近10万元损失无人认领?

近日,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

一起房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妥善化解租赁双方矛盾。

基 本 案 情

2025年9月,房东丁某将自家全新装修的房屋出租给租客马某,双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内,马某作为房屋实际管理人,房屋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均由马某承担责任。

合同签订后,马某尚未正式入住,仅陆续向屋内搬运少量个人物品。租赁第8天凌晨1时至2时期间,马某曾手持香烟进入房屋收拾物品,停留约半小时后自行离开,事后无法确认烟头丢弃位置。当日凌晨四点左右,案涉房屋次卧突发大火。

经雁峰区消防救援大队现场勘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起火原因不排除马某遗留火种、亦不排除房屋电气线路故障。此次火灾破坏力极大,次卧装修、屋内家具电器全部焚毁,仅中央空调维修费用就高达2.4万元,房屋整体装修及物品重置成本近10万元。

事故发生后,房东丁某为挽回损失,将马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要求马某赔偿房屋装修损失、家具电器损失、房屋空置租金等各项费用,合计索赔15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马某对事故责任划分及丁某主张的损失金额均不予认可。其辩称,火灾起火原因并未最终确定为自身过错,且丁某无法提供完整的实物损毁照片、付款凭证及原始发票,无法证明其主张的15万元实际损失,双方争议激烈、矛盾难以调和。

法 院 调 解

承办法官审理查明全部案件事实后,为减少双方当事人诉讼负担,高效化解民事纠纷,组织双方开展专项调解工作。

法官向马某释明,其作为案涉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依法依规及双方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负有消防安全管理义务,房屋租赁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其理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法官充分考量案件实际情况,结合损失举证瑕疵、起火原因多可能性等因素,组织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经法院耐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解除租赁合同,马某赔偿丁某7.5万元。至此,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彻底化解。

法 官 说 法

承办法官提醒,房屋租赁关系中,租赁双方均需严守合同约定,履行自身安全义务、恪守诚信原则。对于租客而言,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务必规范用火、用电、用气,杜绝卧床吸烟、随意丢弃烟头、私拉乱接电线、长时间通电充电等危险行为,做到人走断电、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因自身疏忽引发安全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房东而言,出租房屋前应全面排查房屋电路、消防设施等安全隐患,配齐灭火器、烟感报警器等基础消防设备,从源头规避火灾风险。同时,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需明确约定安全管理、事故责任划分等条款,交房、收房时对房屋现状、屋内贵重物品拍照留存,妥善保管装修发票、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材料。

此外,建议房东可投保房屋出租财产综合保险,以低成本规避大额财产损失风险。一旦发生租赁纠纷,双方应理性维权,主动通过法院、人民调解组织等正规渠道化解矛盾,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守护美好家园。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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