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呗”额度转借亲友?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麦积法院、浙江法治报 2026-07-19 18:56

案情简介

朋友遇到难处伸出援手,本是人之常情。现实中,遇到朋友借钱,但自身又囊中羞涩,通过“花呗”“借呗”等网络平台套现资金转借他人应急,很多人认为这只是正常的借贷,但殊不知该行为存在极大的隐患。近日,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花牛法庭审理了一起因转借网络贷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为广大群众敲响了法律警钟。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工作时相识。2024年9月,被告李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张某借款3万元,但因张某手头并不宽裕,遂通过支付宝“花呗”扫码付款的方式,向李某的收款码转账3万元,同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于2025年9月30日前还清。

借款到期后,原告张某多次向被告李某催要借款。李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后不再与原告张某联系。原告张某无奈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出借的资金并非其自有积蓄,而是通过“花呗”套现所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本案中,原告张某从“花呗”套取资金转借被告李某,双方行为已构成上述情形,借贷合同无效。

虽然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被告李某作为借款实际使用人,仍应当返还该借款。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张某借款3万元。

法官说法

“花呗”全称是蚂蚁花呗,是蚂蚁金服推出的一款消费信贷产品,本质属于消费贷款产品,目的是在用户没有足够现金的情况下实现先消费后还款。本案中,原告张某通过支付宝“花呗”向被告李某提供的收款码付款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公民向金融机构贷款,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如果将借款转贷他人,转贷行为无效。

本案反映的常见现象是朋友借钱自己没钱然后从网上贷款转借,表面上是“帮忙”,实际上存在巨大隐患。因借款资金来源属于金融机构,套取后转借他人,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一旦认定无效,双方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均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同时若借款人无法按时向出借人归还借款,出借人需自行按时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逾期还款会影响个人征信记录。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建议大家,亲朋好友借钱,需量力而行。若确实无钱可借,向对方说明情况,坦诚相告,网贷平台套现转借行为不可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来源:麦积法院、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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