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国家医保局摘录张某坚受贿案二审审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对被告人张某坚非法所得2547.5万元及美金1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以下为案情摘录:
中国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张某坚犯受贿罪一案,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2023)豫1423刑初456号刑事判决。原审认定,被告人张某坚利用担任郑州大学第一附属某某医院(下称某某附院)药剂科副主任、主任和药学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商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人民币2547.5万元,美金1万元。宣判后,张某坚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事实的证据与一审相同,主要事实如下:
1.被告人张某坚在担任某某附院药学部副主任、主任期间,先后与药学部副主任李某(另案)及副院长王某祥(另案)预谋后,为李某星(另案)代理的药品进入医院销售申请审批、更换药品配送公司、保证药品业务量、药品回款等方面提供帮助。李某星与张某坚约定,其销往该医院的药品所获利润中,张某坚获取三分之一的提成,并随时可以支取。
2010年6月至2022年8月,在张某坚、李某的帮助下,李某星共向该医院销售头孢克肟胶囊、核糖核酸注射液等11种药品。2018年至2019年,在张某坚、王某祥的帮助下,李某星共向该医院销售黄芪多糖注射液、雷贝拉唑注射液等8种药品。销售金额共计10.45亿元,获取利润7300余万元。按其约定,张某坚应从中得款2433万元,并授意李某星将该款代为保管。
2.2010年至2022年,被告人张某坚利用职务便利,为河南省某某医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上海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侯某龙在新药进入该医院销售申请审批、医疗器材销售、变更药品配送公司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侯某龙现金人民币21万元,美金1万元,购物卡6万元。
3.2013年3月至2015年中秋节,被告人张某坚利用职务便利,为西安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徐某在该医院增加药品销售配额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30万元。
4.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坚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销售业务经理刘某甫在该医院药品销售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7次收受刘某甫现金人民币共计17万元。
5.2011年至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坚利用职务便利,为海南中兴元某某有限公司业务经理郭某玉在该医院药品销售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2次收受郭某玉现金人民币共计17万元。
6.2010年至2019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张某坚利用职务便利,为河南某某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斌在该医院销售医疗物资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0次收受张某斌现金人民币共计13万元。
7.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坚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某药业集团副总经理朱某玉在项目临床实验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朱某玉现金人民币4万元,购物卡1.5万元。
8.2014年至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某坚利用职务便利,为武汉某某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田某在该医院销售药品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7次收受田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商丘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对被告人张某坚非法所得2547.5万元及美金1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医药商业贿赂本质上是通过给予不正当利益收买医院进药和医生处方权,干扰正常诊疗行为,妨碍公平竞争,哄抬医药价格,损害患者利益,使得医药产品销售从实际临床价值转为以高返点和高回扣驱动的不当竞争,用贿赂为高价药械开路,让贿赂多少成为评价选择药械的标准。本案中,受贿人作为药学部主任,本应恪守医者仁心,指导临床合理用药,采购和使用质优价宜的药品。然而,受贿人却将职责抛诸脑后,滥用药品采购与使用管理权,与医药企业建立畸形的利益勾连,按个人所获不当利益决定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的来源,严重挤压了合法生产经营企业的公平竞争空间,向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释放错误信号。
一审案源已于2025年第一季度下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信用评价制度要求,引导鼓励配送企业举证,共穿透代理商“马甲”背后的医药生产企业10家,均已被评定为不同等次的失信等级或通过提交整改报告、剔除价格虚高空间、退回不合理收益等措施纠正失信行为。西安迪赛生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等”失信)、海南中兴元医药有限公司(“中等”失信)、武汉同济现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失信)拒不纠正,已按规定采取对应的约束处置措施。
来源:国家医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