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妹约闺蜜露营聚餐,表哥张某(化姓)临时到场参加聚餐醉酒,留宿在某露营地后死亡,医生诊断系心源性猝死。事后,张某家属将其表妹于某等5名聚餐者、露营地及经营者起诉,索赔102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驳回张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资料配图 据图虫创意
法院认定:2025年9月26日,于某、马某、刘某相约于晚上到某露营地闺蜜聚餐,一起前来的还有王某、春某,刘某和张某(于某的表哥)随后也到该露营地。途中,张某在某商店购买啤酒,马某、于某准备了小火锅食材、矿泉水等。
饮酒后,六人经过露营地的负责人刘某丙同意后留宿营地,营地服务人员尹某为他们提供电暖气、电热毯等保暖用品。次日早晨,刘某发现张某异常唤不醒,随后拨打120,张某在送往卫生院途中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诊断)书》载明:张某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检验结果显示:张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426.2mg/100ml。家属未同意尸检。
2025年10月22日,某派出所向刘某丙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刘某丙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旅馆业,出现非法留宿人员情况,存在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决定对刘某丙罚款500元,刘某丙签字确认。
2025年9月27日的录像显示,某露营地在集装箱门旁安置了《风险责任声明》,其中第三项健康风险内容为:露营者在本营地露营及酒后留宿人员需确保自身健康状况适合户外活动,因自身原因(如喝酒、突发心脏病等)或过敏反应引发的风险,营地不承担医疗及赔偿责任。庭审中证人和各被告均认可当天服务员让各被告及张某看过《风险责任声明》内容。
法院认为,于某等5名被告无劝酒、灌酒等行为,在得知张某无法唤醒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向医疗机构求助,不宜认定各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饮酒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且《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诊断)书》只能证明张某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无法证明各被告行为与其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某露营地在不具备夜间留宿客人资质的情况下留宿张某等人,其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且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根据警方询问笔录、露营地服务人员尹某当晚为留宿的饮酒人提供电暖气和电热毯等保暖用具,以及服务人员将安置的《风险责任声明》内容让各被告及张某看过可以证明某露营地及刘某丙已尽到经营场所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许媛
审核 王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