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仍驾车上路,靠智能辅助驾驶系统控制车速,血液乙醇含量177毫克/100毫升,法院:犯危险驾驶罪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07-09 08:12

7月8日,据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杨某康饮酒之后,于夜间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车过程中,杨某康自行开启车辆智能辅助驾驶功能,依靠系统辅助维持车道行驶、控制行车速度。当车辆行驶至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沿汾路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

经司法鉴定检测,杨某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法定标准。到案后,杨某康如实供述了自己饮酒驾车、行驶途中启用辅助驾驶的全部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搭载的智能辅助驾驶系统,仅能协助驾驶人完成部分行车操作,全程保持驾驶人主导、系统辅助的人机共驾模式,并不具备独立完成全套动态驾驶任务的能力。

其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杨某康明知酒后驾车属于违法行为,仍驾车上路,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杨某康犯危险驾驶罪,并作出相应刑事处罚。

来源: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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