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妻子和“他”跳舞 丈夫酒吧飞踹对方致入院 对方为女性 打人者一审被判赔1.7万余元

红星新闻 2026-07-01 17:58

今年1月10日晚,“95后”男子葛某在酒吧从卫生间出来后,看到妻子正和一“陌生男”在蹦台上搂腰跳舞,于是快速跑过去将“陌生男”踹倒。

实际上,这名“陌生男”是女子辛某,辛某被踹伤后被诊断为“胸部闭合性损伤、肺挫伤并胸腔积液”等,住院治疗12天,而男子葛某事发后被行政拘留7天。

▲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民事一审判决,判决男子葛某赔偿辛某各项损失17175.18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1月10日23时50分左右,辛某与朋友在当地一家酒吧蹦台上跳舞,被告葛某从厕所出来发现其妻孙某和辛某在蹦台上搂腰跳舞,葛某误将辛某看作男性,快速跑向蹦台处将辛某一脚踹倒在地,造成辛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辛某到某医院治疗,住院12天,出院医嘱制动4周,花费2733.38元。辛某伤情经诊断为,胸部闭合性损伤、肺挫伤并胸腔积液,右腕关节损伤。

事发后不久的1月19日,当地公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葛某以故意伤害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7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侵害他人健康权的行为均为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看到其妻与人跳舞,未做分辨及合理制止,径直脚踹辛某,引发本案原告的伤害后果,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侵犯原告的身体健康权益,对辛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根据原告辛某的病历尤其是出院记录、医嘱、结合《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辛某的误工期以60天为宜。

一审法院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决,葛某赔偿辛某各项损失17175.18元。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杨珒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