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杨某与赵某妻子存在感情纠纷,赵某多次对杨某予以警告,杨某因此心中不满。一天凌晨,杨某饮酒后驾车到赵某居住的小区停车场,谎称需挪车将赵某骗出。随即,杨某驾车从背后冲撞赵某,导致赵某多处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同时事件造成多车受损。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河南林州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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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因与赵某的妻子有感情纠纷,被告人杨某与赵某产生矛盾已久,赵某多次警告杨某,令杨某心中不满。2025年5月1日凌晨3时许,杨某饮酒后驾驶自己的黑色轿车到达某小区南门停车场内,在确认赵某的车辆停放在该停车场后,使用其另一个手机号码联系赵某,以陌生人口吻欺骗赵某来挪车。
赵某骑电动车到达该停车场行驶通道后联系杨某,杨某得知赵某到停车场后,驾车赶到停车场并从背后加速朝赵某冲撞,赵某被撞翻后失去知觉,杨某下车骑到赵某身上并扇其耳光。有路人发现此情况,对杨某予以制止和劝解。后杨某从赵某身上取走后者的汽车钥匙,驾驶赵某的轿车再次加速驶向横躺在通道上还处于昏迷状态的赵某。在场路人发现此情况,及时将赵某拖拽至一旁,才避免赵某受到第二次撞击或碾压。
杨某前后两次驾驶车辆的冲撞行为,还造成了停车场内其他车辆受损。经林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某左颞骨骨折,左胸第2-4肋骨骨折,左锁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体表挫擦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司法鉴定,涉案轿车事发时通过空间基准线A的速度约43.7km/h,通过空间基准线B的速度约42.3km/h。
案发后,杨某拨打110报案称,有人在某歌厅对面闹事,公安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并将杨某当场查获,杨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杨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浓度为85.91mg/100ml。
另查明,经法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杨某家属在自愿基础上就被毁车辆造成的损失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原告人对杨某表示谅解。原告人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杨某当庭对调解协议内容表示同意。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驾驶机动车故意撞击他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杨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多辆机动车损毁,构成危险驾驶罪。
杨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危险驾驶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杨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鉴于杨某庭审中悔罪,系初犯,无前科,已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杨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杨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作案的一辆轿车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张寻
审核 王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