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下班后留在公司,和门卫喝酒2个多小时,回家路上遇车祸身亡!家属要求认定工伤,法院判了

法治日报 2026-07-11 15:24

员工下班后

在公司滞留饮酒超两小时

在酒后返家途中

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2026年5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审结了

这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件

该案中,高某某生前系青岛某节能材料公司职工,该公司下班时间为17时。2024年12月26日17时27分许,高某某与门卫张某某从工作厂区一同前往门卫室饮酒。

当日20时1分许,二人走出门卫室,张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高某某回家。谁料,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导致高某某死亡。

交警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5年7月,当地人社部门受理了高某某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认定高某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并于同年8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高某某的亲属对该决定不服,遂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作出了具体列举,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等情形均属于“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高某某滞留公司饮酒的行为是否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在法定“合理时间”内。

算不算“上下班途中”?

  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某在公司结束饮酒后,虽然在回家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高某某下班后虽然一直未离开公司厂区,但根据在案证据,其自进入公司门卫室至离开公司期间,未曾返回工作岗位,进行的是个人社交活动,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此外,高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饮酒活动持续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也明显超出正常下班回家的合理时间范围。

  综上,法院认定,高某某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判决驳回高某某亲属的诉讼请求。高某某亲属不服,提起上诉。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承办法官表示,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时获得及时救治与经济补偿。本质是对与工作相关联的风险进行保障,而不是对职工一切个人活动所引发的意外进行“全兜底”。

若将下班后长时间从事与工作毫无关系的饮酒、娱乐、会友等个人活动后发生的伤害,全部纳入工伤保障范围,会不当扩大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责任,加重企业用工成本,损害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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