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饮酒后驾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致重伤,湖北十堰一男子将所有同席亲友诉至法院,索要全额赔偿。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男子不服,提起上诉。
日前,《
周某与朱某、郭某夫妇系十堰市竹溪县新洲镇某村村民,平日往来密切。
2023年3月18日下午,朱某夫妇在家设宴,邀约周某等四名亲友聚餐。
用餐中途,同席蔡某突感身体不适,周某第一时间拨打120 急救电话,参与救助。医护人员到场开展急救后,辖区民警同步抵达现场处置。
二审判决书显示,民警见周某车辆停放在郭某门前,周某除口头表达不清晰外意识较清醒,遂提醒他切勿酒后驾车。周某随口答应,民警随即离开现场。
餐后周某驾车将同席两人送回家,又独自驾车往新洲镇方向行驶,于当日17时50分许发生交通事故,身受重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某将聚餐组织者及所有同席人员一并诉至竹溪县人民法院,主张由众人共同赔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全部经济损失。
周某认为,众人一同饮酒,事故损害应由所有人共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聚餐属于亲友间正常人情往来,席间不存在强迫饮酒行为。现场事实显示,周某能够独立救助身体不适的同席人员,民警到场后亦确认其意识清醒、未达醉酒状态,据此可认定聚餐组织者、共饮亲友不负有护送、照料周某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同时明确,公安机关是查处酒驾的法定执法机关,民警当场作出的禁驾警示具备法定权威,效力远超亲友口头劝阻。
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清楚知晓酒后驾车违法、潜藏巨大安全风险,仍执意驾车上路,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
一审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周某全部诉讼请求。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定,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晰、法律适用准确、裁判结果公正,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本案承办法官梳理了共同饮酒责任划分的核心裁判规则。
第一,责任判定核心在于共饮人是否存在过错。自愿、适度的亲友小聚饮酒属于情谊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存在强行劝酒、逼迫饮酒、明知对方身体不宜饮酒仍劝酒,或是发现同伴醉酒遇险却放任不理、未尽救助看护义务等过错行为时,共饮人才需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第二,经公职人员法定劝阻仍违法驾车,损害后果自行承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拥有完整认知与自控能力;在公安民警明确警示禁止酒驾后,仍执意驾车肇事,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应由本人自行承担,无权向聚餐组织者、同桌亲友主张赔偿。
法官提醒:
酒后驾驶属于交通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更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一旦引发交通事故,行为人不仅要面对罚款、吊销驾驶证、刑事追责等处罚,更极易造成自身与他人人身重伤、死亡,彻底摧毁个人与家庭生活。把酒言欢的情谊聚会,切莫沦为法律纠纷的战场。
来源:法治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