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哥哥唐向东(化名)起诉弟弟唐向西(化名),主张双方存在口头借名买房约定,要求将房产过户至其名下,法院一审支持了唐向东的过户诉求。房产官司一审败诉当年年末,弟弟唐向西向湘潭大学寄出一封举报信,指控哥哥当年冒用他的高考录取身份就读本科。
“旧事”被一封举报信拽回日光之下?
事情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2018年1月,两兄弟签署一份协议,约定哥哥需向弟弟支付360万元房屋补偿款,当日先行转账160万元,剩余200万元出具了书面欠条。弟弟随后撤回房产案上诉,又向学校寄去第二封信——这次是检讨书,文中称举报不实,是“官司败诉后一时报复”。
但欠条上那200万元没有如期到账,弟弟又变了态度,再次提起诉讼追索200万元。同时,他再度向湘潭大学举报,重启学籍追责流程。
此后,对于哥哥唐向东而言,人生如同被推倒的多米诺骨牌。湘潭大学2018年作出撤销唐向东学历的决定,此后他的硕士、博士学历相继被各校撤销,依托博士后政策办理的北京户籍被公安部门注销。再后来,“借名买房”案被提起再审,终审判决认定借名买房合同有效,但唐向东的北京户口已注销,过户前提不复存在,法院驳回请求。
湘潭大学撤销学历的决定引发长达七年的多轮行政诉讼。2025年8月,湖南省高院以“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学校原决定以及一审、二审判决,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同年11月,湘潭大学再次以同样理由撤销唐向东的本科学历。唐向东再度起诉,法院已立案,尚未开庭。
这对亲兄弟之间,如今隔着举报信和厚厚的诉讼文书。曾经同一屋檐下的两人,因房子和尚未最终定论的举报,终归再也回不到过去。
▲资料图
“借名买房”之争
借名买房一案再审生效判决显示,唐向东、唐向西为一对双胞胎兄弟,二人户籍登记出生日期同为1983年10月16日。
“双胞胎兄弟”这个身份,在唐向东和唐向西说法中有完全不同的表述。唐向西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不承认他和唐向东为双胞胎兄弟,坚称其比唐向东小一岁。唐向东却坚持二人“就是双胞胎”。
这对兄弟对于身份描述大相径庭,事实陈述的对立割裂,几乎贯穿“借名买房”纠纷和由此引发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疑案全程。
一母同胞的他们,从小因家庭原因未一同长大。如今,两人谈及对方,言语间多有指责与激烈争执。
为最大限度保证事件陈述贴近客观事实,本报道尽最大努力引用相关法律文书、证据来阐述事件经过。
两人矛盾,兄弟俩均确认源于2012年北京西城区一套商品房的购置。
据一份民事再审生效判决书查明事实,2012年12月,唐向西以个人名义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入西城区一套房屋,房屋交易总价285万元,其中首付112万元。
2017年4月,唐向东一纸诉状起诉唐向西,称其为工作需要在北京买房,但当时尚未取得北京户口。唐向西有北京户口,故与其约定以其名义在北京购房。2013年8月,唐向东取得北京户口,后要求唐向西配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对方迟迟不予配合,因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唐向西协助将房屋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
唐向西则认为,“借名买房”事实不能成立,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自己才是房屋真实、合法的购买人。
当时,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审查明,二人母亲、房产中介出庭作证,证实兄弟二人私下达成口头借名买房约定。房屋全部实际出资、长期还贷、日常居住管理由唐向东负责,仅借用唐向西名下北京购房资格登记产权人。112万元首付款由二人母亲转账至唐向东账户,再经由唐向东转账交付唐向西购房;房产交易产生的中介费、契税、差额税款等全部费用,由唐向东刷卡支付。2013年至2017年绝大多数房屋月供,由唐向东定期转账至唐向西还贷专用账户。2014年至2015年期间,唐向西偿还4.8万元贷款。房屋交付后,唐向东长期在此实际居住,物业费、电费、燃气费等全部缴费票据原件由其长期保管持有。
一审法院还查明,2015年10月,唐向西搬离该房屋,二人关于房屋产权、利益分配的分歧爆发。此后,唐向西私自挂失补办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将本人及子女户籍迁入该房屋,明确拒绝配合唐向东办理产权解押、过户手续。
2017年12月,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成立事实借名买房合同,判令唐向西配合完成房屋过户相关手续。
▲判决书截图
一审判决送达后,唐向西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场家庭财产纠纷,就此延伸出后续影响唐向东学籍的举报风波。
“学籍冒名顶替”风波
据另一起唐向西起诉唐向东支付200万元款项的生效判决书查明事实,唐向西提交房产上诉材料十余天,于2017年12月29日向湘潭大学邮寄实名举报信,指控唐向东在2001年冒用自己高考录取身份,冒名在湘潭大学就读。
唐向西在举报中称,唐向东和唐向西均为其本人,其使用唐向东身份报考湘潭大学被录取后,本人未办理入学手续,被他人冒名办理入学手续;其再次参加高考使用唐向西身份,之后就读大学和工作均使用唐向西身份。
彼时唐向东已形成完整高等教育履历:湘潭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南开大学博士、北京大学博士后,依托博士后人才引进政策落户北京,任职于银行系统;一旦学籍、户籍被认定存在虚假情形,其工作、住房、城市户籍均面临“清零”风险。
湘潭大学收到举报材料后,于2018年1月4日启动内部学籍核查流程。
与此同时,生效判决书载明,2018年1月14日,在三名现场见证人全程见证下,双方签署《房产处理协议》,重新约定房屋处置方案:房屋作价900万元,扣除剩余180万元银行房贷后房屋净值720万元,唐向东需向唐向西支付360万元房屋补偿款,房屋由唐向东处置,当日先行转账160万元,剩余200万元出具书面欠条,约定六个月内全额付清,逾期按照每月千分之一标准计算利息;作为交换,唐向西出具书面保证书,承诺撤回针对房产案上诉。
协议签署次日,唐向西向湘潭大学提交书面检讨书,承认举报内容不实,系房产一审败诉后心态失衡,出于报复心理作出的。2018年2月24日,唐向西正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2018年9月,唐向东取得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
事情并未就此画下句号。
2018年7月,200万元欠条付款期限将至,唐向西未收到尾款,再度向湘潭大学举报,称其此前提交的检讨书是虚假的,要求重启学籍追责流程。
2018年8月,湘潭大学下发正式文件,认定“唐向东”本人未来校就读,他人冒用唐向东身份来校就读,情况属实,作出撤销唐向东本科学历的行政决定,同步注销其在学信网的学籍注册信息。
唐向西手持双方签订的房产处理协议,向西城区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要剩余200万元尾款;唐向东则反诉,主张这份房产协议和200万元欠条是唐向西利用学籍举报制造巨大心理胁迫签订,非自身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全额撤销协议、返还已支付的160万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未采信唐向东提出的胁迫主张,判令唐向东向唐向西支付剩余200万元欠款。唐向东不服判决,继续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9年5月,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结合唐向西前后两次学籍举报、一写一撤的检讨书、撤回房产上诉的完整时间线,认定唐向西利用学籍举报制造心理压力,迫使唐向东在房屋利益上妥协。该法院认为,房产协议、欠条属乘人之危,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同步撤销《房产处理协议》及200万元欠条,判令唐向西十日内返还唐向东160万元补偿款。后续唐向西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于2019年12月被裁定驳回,民事层面关于胁迫签订房产协议的法律定性就此尘埃落定。
财产纠纷的最终裁判,未能化解学籍身份争议。此后,唐向东针对湘潭大学撤销学历决定提起系列行政诉讼,这场拉锯战持续至今。
学籍行政诉讼拉锯七年
2018年9月,唐向东针对湘潭大学此前的撤销学历决定,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核心诉求是要求撤销校方撤学历文件。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校方仅存在轻微程序瑕疵,并未判决撤销撤销学历决定;唐向东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案件事实不清、行政程序严重违法为由,将案件发回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重审阶段,湘潭大学主张唐向东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由此引发原告身份认定的核心争议,案件经历驳回起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等多重程序波折。
2025年8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湘潭大学在唐向东请求向其提供作出决定依据证据时,未将相关证据交由唐向东质证,导致作决定前,相关证据未经唐向东质证发表意见,不能作为行政决定依据。湘潭大学作出正式撤销学历决定后,未将该决定送达唐向东。唐向东直到本案一审期间才收到涉案决定正式书面文本。湘潭大学上述行为对唐向东的重要程序性权利造成实质损害,作出撤销学历决定有违程序正当原则,程序违法,应予撤销,进而判决撤销湘潭市中级法院、岳塘区法院此前作出的一、二审行政判决;撤销“湘大教发〔2018〕19 号”撤销本科学历行政决定;责令湘潭大学在判决生效三个月期限内重新作出相应行政行为。
虽然湘潭大学第一次撤销学历决定历经七年后被撤销,但在此期间,依托该决定,唐向东的硕士、博士等学历学位均被撤销。2019年5月,北京市公安局出具户口注销决定书,认定唐向东北京落户户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注销其北京城镇户口。唐向东针对公安户籍注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被驳回。
前述“借名买房”诉讼,于2022年4月被裁定再审。2023年8月,西城区法院作出再审一审判决,认定唐向东与唐向西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成立,但因唐向东以不诚信行为取得北京户口,规避限购政策、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故借名买房合同应认定无效,从而判决驳回唐向东要求转移登记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借名买房合同成立且有效,但唐向东北京户口被注销,不具备过户条件,本案系再审案件,不能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驳回唐向东诉讼请求正确,唯就借名买房合同效力认定不当,予以纠正,于2024年6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24年6月北京市二中院作出再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唐向东和唐向西均向红星新闻记者确认,涉案房屋在此前已过户至唐向东名下情况下未启动执行回转,而是以唐向东对唐向西进行一定数额经济补偿的形式来解决。
谁是“潘涛”?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再审一审、二审判决均处于唐向东被撤销学历、北京户口被注销之后。一审中法院曾认定唐向东曾以“潘涛”进行过户籍登记,在判决书开始时载明原告身份时标明为“唐向东(曾用名潘涛),1982年7月出生。”但2017年12月的原审一审判决与2024年再审二审判决中,均载明为唐向东,1983年10月16日出生,未载明曾用名潘涛。唐向东与唐向西生日系同一天,即二人是双胞胎兄弟。
唐向西与唐向东双方说法截然相反。唐向西表示,其和唐向东是兄弟,但二人不是双胞胎,唐向东比其大一岁,其原名就是潘涛,冒名顶替上大学后才开始冒用其名字唐向东,自己则之后改名为唐向西。
唐向东坚称,他从小到大用的一直是唐向东这个名字,二人是双胞胎兄弟。再审一审判决中关于“原告唐向东(曾用名潘涛)”的说法是错误的,自己没有曾用名“潘涛”。这类说法源于湘潭大学“对于其冒名顶替上大学的错误认定”,不管是相关学历被撤销,还是北京户口被注销,都源于该决定,但该决定已被撤销。
不过,湖南省高院2025年8月再审判决发生效力后,湘潭大学于2025年11月18日作出《关于撤销唐向东本科学历证书的决定》,依旧以“冒名顶替入学”为由撤销唐向东本科学历。
2026年4月,唐向东就这份新决定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状,否认其自身存在冒名顶替入学行为。
唐向东一方提出,整场学籍争议是唐向西因房产纠纷败诉后的报复性举报,案件核心户籍证据存在人为违规炮制情形。其没有用过“潘涛”的名字,自始至终用唐向东的名字。
档案显示,在同一时间,“潘涛”和唐向东在城步县上学读书,唐向西在武冈市上学读书;“潘涛”于2007年4月大中专毕业,唐向东此时正作为全日制硕士生在湘潭大学就读。
此外,档案还显示,潘涛与唐向东户籍变动经历完全不同:潘涛的户籍轨迹是“迁入武冈市(2007.4.3)、被依法注销(2012.9.6)、被非正常启用(2017.12.29)、被依法注销(2018.5.4)”。唐向东户籍轨迹是“湘潭(2001.9)、天津(2008.9)、北京(2013.8)”。唐向东提出,湘潭大学无法解释一个人如何拥有两套完全互斥的户口迁移轨迹。
一份武冈市公安局回函显示,“潘涛”系于2017年12月29日被非法启用的虚假户口,该户口于2018年5月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依法注销,相关人员被处分。
武冈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确认该回函载明内容。但该工作人员同时称,唐向东就是“潘涛”,唐向东系其冒名顶替上大学后改后的名字,唐向西原名唐向东。
对于潘涛、唐向东、唐向西为何会在同一时间节点拥有互斥的学业轨迹,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需向教育部门了解。
城步县教育部门未就此事回应红星新闻记者。同时,红星新闻记者暂未能与武冈市教育部门取得联系。
对于武冈市公安局说法,唐向东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并不认可。“潘涛户口的非法启用与注销,已让相关人员受到处分,他们的说法沿用此前向湘潭大学提供证据时使用的说辞,湘潭大学提供证据中,包括武冈市警方对于此事提供的相关证明与相关认定,但湖南高院生效判决已认定湘潭大学认定‘冒名顶替’的证据为‘主要证据’不足。”
唐向东在诉状中提出,校方无新证据作出相同处理,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本次处理拒绝听证、错误指引复议渠道,程序多处违法。唐向东自身学历、落户手续合规,不该为对方报复举报承担任何后果。
对于此次行政诉讼,唐向西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坚称唐向东原名就是潘涛,其冒名自己“唐向东”的名字上的大学,湘潭大学重新作出的决定没问题。
湘潭大学工作人员则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目前暂时无法回应此问题。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湘潭大学答辩状显示,湖南高院仅认定旧决定程序违法,未否定冒名顶替实体事实,校方本次补充完善调查材料、细化法律适用,不属重复行政行为。现有高考档案、户籍记录、当事人自述等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冒用学籍属实。户籍登记、求学记录纸面瑕疵系早年登记遗留问题,无法推翻完整事实。高校撤销学籍不适用听证程序,校方已充分保障其陈述申辩权,撤销决定合法,请求驳回诉请。
房子、学历、户口……这场割裂兄弟俩近十年的官司,依然未能结束,而两兄弟间的亲情桥梁似乎也再无力修复。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主编 赵倩
编辑 郭宇
审核 冯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