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一男子靠“智驾”开车,被交警查获后血检乙醇含量177毫克/100毫升;法院判了:危险驾驶罪

台州晚报 2026-07-08 17:16

近日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

一起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台州一男子杨某康饮酒之后

于夜间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行驶

行车过程中

杨某康自行开启车辆智能辅助驾驶功能

依靠系统辅助维持车道行驶、

控制行车速度

当车辆行驶至椒江区前所街道沿汾路路段时

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

经司法鉴定检测

杨某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毫克/100毫升

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法定标准

到案后

杨某康如实供述了自己饮酒驾车、

行驶途中启用辅助驾驶的全部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驾驶人醉酒驾车期间开启车辆辅助驾驶功能,是否可以免除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

首先,案涉车辆搭载的智能辅助驾驶系统,仅能协助驾驶人完成部分行车操作,全程保持驾驶人主导、系统辅助的人机共驾模式,并不具备独立完成全套动态驾驶任务的能力。车辆启动、行驶路线选择、辅助功能启停以及各类突发状况处置等核心权责,均由驾驶人承担,驾驶人始终掌握着车辆运行的绝对支配权。

其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该罪名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醉酒后驾车上路,就会对不特定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现实危害。

结合本案来看,杨某康处于醉酒状态,自身辨识能力、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显著降低。车辆辅助驾驶系统无法识别驾驶人的醉酒状态,也不能从根本上消除醉驾带来的道路安全隐患。开启辅助驾驶只是驾驶方式的选择,并不会改变醉酒驾驶行为本身的违法本质。杨某康明知酒后驾车属于违法行为,仍驾车上路,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杨某康犯危险驾驶罪,并作出相应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李慧慧 

椒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庭长

当下,不少驾驶人对车辆辅助驾驶存在认知误区,想当然认为开启该功能后,车辆便可自主行驶,企图以此规避酒后驾车的法律责任。依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目前民用车辆普遍配备的均为L0-L2 级辅助驾驶系统,全程实行人机共驾、人为主导的运行模式,无法脱离驾驶人独立完成驾驶任务。

从刑法层面分析,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核心在于醉酒驾驶行为本身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险,评判依据聚焦于行为本身,不会因为驾驶方式、辅助设备的变化而豁免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必须明确,辅助驾驶不等同于自动驾驶,车载智能系统仅能起到辅助通行的作用,驾驶人永远是车辆通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酒精会直接造成驾驶人身体机能下降、判断出现失误、应急反应滞后,这类安全风险并不会因开启辅助驾驶功能而消失。面对路面突发险情、复杂路况,最终仍需要驾驶人人工接管处置。也就是说,辅助驾驶功能无法消解醉驾行为固有的安全隐患,更不能改变酒后驾车的违法属性。抱有“开辅助驾驶就能醉驾免责”的想法,不仅是对智能驾驶功能的错误解读,更是对法律法规和公共安全的漠视。

在此提醒:

车辆智能辅助驾驶只是行车过程中的助力工具,绝非酒后驾车、违法驾驶的“免责护身符”。广大驾驶人要认清辅助驾驶的功能边界,彻底摒弃侥幸心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坚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行为底线,自觉做到文明守法出行,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来源:台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