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张某称与女友入住某酒店,两人在发生亲密行为时,遭窗外的男子李某偷窥并偷拍。事发后,公安机关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张某认为其隐私权遭受侵害,遂将李某和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26000元并书面道歉。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判决李某、酒店向张某出具书面道歉声明,李某赔偿7000元,酒店对赔偿款项承担20%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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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5年4月16日23时许,张某与一女性入住某公司经营的某酒店一楼房间。之后,张某发现房间窗外有人,遂报警。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作了询问及取证,并对李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某实施了侵犯隐私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档案材料显示,张某自述:他与女友入住房间后发生关系时,听到窗户被人打开的声音,便走到窗户前,拉开窗帘,发现窗户是开的,他查看后发现有人躲在窗户边上,遂喊话询问,该人员逃跑。他入住酒店时,检查过窗户应该是关的,但是不清楚有没有上锁。
公安机关档案材料显示,李某自述:其于4月16日24时许看到一男一女往酒店走,遂跟随,欲偷听二人以满足偷窥的变态癖好……李某顺着声音走到了一楼的酒店杂物间那边,通过杂物间的窗户翻出了酒店,看见房间开着灯并且窗帘是纱窗、窗户也没关。李某就蹲在窗边偷窥了半个小时,之后又拿出了手机,伸手将里面的纱窗打开了一条缝,把手机塞了进去偷拍大概十分钟,李某就被里面的人发现了,遂逃跑。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对张某入住酒店后的房内行为进行偷拍,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李某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公司作为场所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某公司对于李某在酒店内两个楼层的多个房门外偷听的异常行为未能及时发现、询问、制止等,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李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补充责任,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李某追偿。
法院认为,由两被告向张某出具书面道歉声明的方式进行道歉更为适宜,故对张某该项诉请予以准许。法院酌定侵权人承担张某律师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公司向张某出具书面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李某向张某赔偿7000元;某公司对李某所负赔偿义务承担20%的补充责任。(文中张某、李某系化姓)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郭宇
审核 王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