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男子杨某在楼下抽烟时,被一个从楼上掉落的砧板砸中右肩胛骨和头部,当即昏迷并送医抢救。后经鉴定,杨某左侧肢体偏瘫3级以下,评定为四级伤残;脑组织切除术,评定为九级伤残。另经公安机关查明,坠落的砧板属于租户郭某,而该房属于公租房,承租人江某系违规转租该公租房。杨某后将郭某及江某告上法庭索赔。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租客郭某赔偿杨某79.4万余元,承租人江某赔偿8.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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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12日8时许,郭某在其租住的九江市某房屋厨房做完早饭,明知厨房洗手池旁的窗台未安装防护网,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将切菜砧板长时间横向置于窗台边上晾晒,且未固定该砧板,致杨某于当日16时许被高空坠落的砧板砸伤。当日,杨某被120送往九江市某医院就诊并进行手术治疗。
据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载明,杨某创伤性脑内血肿,急性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创伤性闭合性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多发性大脑挫裂伤等。直至去年9月4日,杨某才出院回家休养。后经专业机构鉴定,杨某左侧肢体偏瘫肌力3级以下,评定为四级伤残;脑组织切除术,评定为九级伤残。
杨某向法院诉称,经公安机关查明,郭某是租户,该房性质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系江某,其违规转租房屋对本案事故发生亦负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某要求郭某和江某共赔偿自己各项损失109万余元。
承租人江某辩称,自己作为公租房承租人和转借住人,在本案中并不存在因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而间接导致杨某受伤的任何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论,自己无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高空坠物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可知,本案系因高空坠物致使原告身体受到损伤而引发民事赔偿诉讼,被告郭某作为直接侵权行为人,本应对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但原告杨某诉请时,将公租房申请人江某亦列为本案共同被告,认为其违规转租房屋,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江某在本起事故中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江某作为公租房承租人,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将房屋非法转租给被告郭某居住,其行为与原告杨某损害后果之间虽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其明知公租房不得转租而非法转租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导致其脱离了对公租房屋的有效管控,增加了安全隐患。因此江某亦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从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兼顾公平原则考虑,郭某系导致原告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侵权责任人,酌定其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比例,被告江某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比例。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租客郭某赔偿杨某各项损失794103.66元,承租人江某赔偿杨某各项损失88233.74元。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张寻 审核 任志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