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伴十余年
本以为能患难与共
谁知重病袭来
丈夫却冷眼旁观
只能一人扛下所有吗?
妻子每月仅720元养老金
重病求助丈夫遭拒
刘女士与李先生于2011年登记结婚,刘女士不仅协助丈夫经营名下公司,还长期照顾年迈的婆婆。
2024年10月,刘女士被确诊为宫颈恶性肿瘤,此后常常往返医院治疗。直至2025年4月,刘女士所产生的自理部分医疗费已近6万元。在此期间,李先生对妻子不闻不问,还拒绝承担任何医疗开销,双方为此多次发生激烈争执。
刘女士每月仅有720元左右的居民养老金,远不足以支付自费部分的治疗费用,只能四处借钱看病。既无工作能力、又无经济能力的刘女士已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她向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丈夫支付医疗费及扶养费。
法院:夫妻之间相互扶养
法定义务不得逃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刘女士身患重疾,每月养老金较低,无法满足其日常生活、医疗所需,属于“需要扶养的一方”。李先生作为配偶,有固定养老金收入且为公司股东,具备扶养能力,却在妻子最需要帮助时停止支付生活费,拒绝承担医疗费,其行为违反了法定义务。
结合李先生的年龄状况、工作能力及收入情况,法院最终全额支持了刘女士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1日期间的医疗费5.9万余元,并判决李先生按月向刘女士支付
法官:婚内帮扶有法可依
冷漠推诿于事无补
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当夫妻一方身患重疾、丧失自我扶养能力时,另一方是否必须承担扶养责任,义务的边界又在哪里?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它意味着,扶养义务不依附于夫妻感情的好坏,不因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而中止,更不以双方是否共同生活为转移。只要婚姻关系依然存续,这种法定的帮扶责任就始终存在。
法律对“需要扶养”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规定,它通常指一方因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缺乏独立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收入来源。
同时,扶养义务的履行也需要考量义务人的扶养能力,扶养的限度应与扶养义务人的负担能力相当。关于扶养义务的适用范围,它不仅包括维持日常生活的费用,更涵盖了对方面临重大疾病时的医疗救治需求。扶养中的“养”不仅是生活上的供养,还包括患病后的医养。
法官特别提醒,婚姻不只是一纸契约,更是责任与担当的结合。法律为处于困境中的夫妻一方提供了坚实的权利兜底,任何试图以感情破裂、经济困难为由,完全切割婚内扶养责任的行为,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当一方陷入困顿,法律强制要求另一方伸出援手,这既是维系家庭共同体稳定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的底线要求。
来源:公众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