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折现进工资,辞职时要求补偿,法院判了

人民日报 2026-07-30 14:27

今天出版的《人民日报》披露一起案例:

2022年7月,朱某入职北京某保安公司,并受公司安排,到某高校当保安。一段时间后,朱某就因对工作时间不适应等提出辞职。

既然要辞职,那双方的账就得清一清。可这时,朱某与公司之间产生分歧。双方对是否存在加班、加班时长以及因此产生的加班费的认定有不同意见。更重要的是,朱某提出,保安公司从没有为自己缴纳过社会保险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公司没有给自己缴社保,那么,自己有权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对此,公司却不同意。他们拿出一份由朱某签字的声明,上面明确写着:自愿请求单位(某保安公司)不再为本人参加本市的社会保险。本人确认公司在给本人发工资中,有关的社会保险费随工资中的其他补助一并支付给本人。本人自愿采取如上方式处理社会保险事宜,等等。

公司认为,既然朱某自愿放弃社保,公司自然就不应再给予补偿。对此,朱某提出,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是某保安公司事先打好的格式条款,这些条款剥夺了自己的法定权利,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不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各执一词,始终没有办法达成一致。朱某将争议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随后双方又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法院先对加班工资问题进行确认,双方对此争议不大。而关于双方争议最大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法院结合双方证据,比如朱某的社保查询记录,可以认定朱某在职期间,某保安公司确实没有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费。

至于某保安公司主张是朱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理由,法院认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除去法律规定的事由外,不因劳动者同意而免除。朱某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法院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安公司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400余元。

法官提示,不少劳动者在求职时,会和用人单位作出一些约定。比如,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折现进工资。这种约定看上去是你情我愿的,但事实上,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让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类似的约定或者承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来源:《人民日报》(2026年07月30日第19版),记者:金歆,原题《社保折现进工资 “你情我愿”也不行(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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