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女子方某(化姓)制作了两幅挽联,放置在前夫李某与其子居住的小区门口,并称是第三人曲某(化姓)制作。李某得知后前往曲某家并与其发生争吵,随后将曲某的丈夫段某刺成重伤。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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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称,2025年9月某日早晨,李某的前妻方某将提前制作的李某和其儿子的两幅挽联,放置在二人居住的霍州市工业路旁某小区门口,并拍摄照片发给李某,对其称挽联是第三人曲某制作。李某得知后驾车返回小区,将事先购买的折叠刀放进口袋,随后前往隔壁单元曲某家中。李某与曲某发生争吵并用拳头殴打曲某。曲某随即打电话叫丈夫段某回家,段某到家后拿手机砸到李某头部,李某遂掏出折叠刀,将段某身上多处捅伤。撕扯中,段某踢倒李某,并与妻子曲某一同冲出门外顶住房门将李某困在家中,同时打电话求助亲友,段某姐夫到现场后报警,民警到场将李某带走。
后经霍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右正中神经、尺神经、肌皮神经损伤(肘以上)后遗右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构成七级伤残;左前臂尺神经损伤后遗左手环指、小指肌力4级构成十级伤残。
此外公诉机关认为,案发至今,李某及其家属未主动与被害人或其家属取得联系,未进行任何形式的道歉,更未支付任何赔偿,被害人从未出具谅解书。李某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的态度,证明其毫无悔罪之心,蔑视被害人的痛苦,本案与普通街头斗殴或临时起意的伤害案件有本质区别。持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伤害他人的,属于明确的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其持有管制刀具行凶,酌情从重处罚。庭后,虽经法院及相关人员向李某及其家属释明,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但李某及其家属未向被害人进行赔付。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鉴于李某未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反映出其未能通过实际行动弥补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悔罪态度不够积极,缺乏对被害人损失的实质性弥补意愿。法院商请公诉机关重新调整量刑建议,庭审中,公诉机关表示不再重新调整,建议法院依法判决。被害人合理的经济损失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分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9个月;判决李某赔偿段某各项损失145104.62元。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郭宇
审核 王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