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顾客明知是野生蛇类仍然下单食用,吃完后立即举报商家,要求退赔款项并查处对方违法行为。事后,不仅商家被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也对举报人开出了罚单。举报人对此不服,一纸诉状告上法院,声称是为了取证才食用野生动物,这能成为免责理由吗?
8月19日,记者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获悉,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举报人诉讼请求。
明知是野生蛇类仍下单食用
市场监管部门开出罚单
2024年3月20日晚,张某(化名)与朋友前往广州市某餐馆用餐,在进店前即开始拍摄。进入餐馆落座后,张某向服务员称其通过网络得知该店有水蛇粥,服务员当时称没有水蛇粥、但有眼镜蛇,双方商量好价格及制作方法后,张某同意餐馆制作加工眼镜蛇并食用。
三日后,张某向市场监管部门邮寄投诉举报材料,称其于2024年3月20日在某餐馆用餐时选购了一份眼镜蛇,其认为餐馆非法销售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要求退赔款项并查处餐馆违法行为。
同年4月8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张某涉嫌食用野生动物决定予以立案。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来源于蛇类动物。7月4日,市场监管部门向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张某食用蛇类野生动物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为由,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张某不服,经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诉至法院。
本案庭审中,市场监管部门述称已对涉事餐馆作出行政处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仍不服,主张其食用蛇类是为了固定证据,上诉至广铁中院。
法院:举报违法不以自身违法为前提
主动食用不能免责
广铁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的规定,经营、售卖野生动物及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均属违法行为。本案中,涉事餐馆推销售卖野生蛇类、张某下单食用野生蛇类的事实均有在案证据证实,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市场监管部门据此对张某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
此外,公民依法有权举报售卖野生动物经营者,但并不以举报人主动购买、食用野生动物为必要前提。张某明知其购买、食用的是野生蛇类且事前有所准备,其事后主动举报涉事餐馆销售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并非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免责事由,本案不存在法定不予行政处罚及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护野生动物、抵制滥食陋习,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维护生物安全和公共健康的底线要求。经办法官提醒,因违反生态保护规定食用野生保护动物的,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任何目的都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护身符”,打击违法更不能以“自己先违法”为代价。
取证的方式有很多种,拍照、录像、留存菜单、索要票据、向监管部门反映线索,都是合法可行的途径,并不需要以“自己也吃一口”为代价。选择主动食用野生保护动物,本质上是选择了违法,不能因为事后有其他行为就让之前的违法行为“清零”。
来源:广州日报、广铁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