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的何先生,去年8月3日在安州区一野外水坝浅水区玩水时,被彭先生乘坐滑水垫由高处快速滑下撞倒昏迷。经诊断为局灶性小脑挫伤伴出血、锁骨骨折等。事发后,何先生妻子发朋友圈寻找证据,一个月后,网友提供了事发现场视频。今年5月,安州区法院一审判决彭先生及其妻子承担60%责任,何先生承担40%责任。随后,何先生和彭先生均提起上诉。8月7日,经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视频截图
男子玩水被滑水者撞倒昏迷
妻子通过朋友圈找到事发视频
何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忆,去年8月3日下午,他在绵阳市安州区一野外水坝浅水区处玩水。当日17时许,他位于下方浅水区处正常活动,突然,后方一人从上面滑水冲下来,直接将他撞倒,导致他当场昏迷。
“我被及时送往医院,撞人者的妻子当时垫付了5300元医药费。”何先生介绍,但是,在后续协调沟通中,对方拒不承认侵权事实,“为了寻找证据,我妻子通过朋友圈等多种方式寻找,最终找到了一段事发时的视频,还有两名目击证人。”
何先生提供的视频显示,水坝上方,一名男子坐在滑水垫上,一名女子将其推下,当男子滑至最下方浅水区时,将此处一名男子撞倒。
▲视频截图
何先生称,乘坐滑水垫的就是彭先生,推动的女子是彭先生的妻子王女士。去年12月,何先生向安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485.6元。
他在起诉书中称,二被告明知原告在其滑行路线下方,滑行过程极大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却仍实施前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放任态度,属于重大过失,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时,彭先生应当清晰感知到撞击行为,且其妻子全程参与亦目睹事故经过,但二被告事后不仅拒不承认侵权事实,还拒绝配合原告核实情况、协商赔偿,导致原告为固定证据、维护权益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与财力。双方在相关部门组织下多次调解,但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请求依法判决。
一审判伤者担责40%,
二审达成调解协议,伤者称不想纠结了
庭审中,二被告辩称,他们关于玩水时发生碰撞事实无异议,被告也愿意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但在赔偿金额上对原告提出的赔偿具体项目标准有异议。对第二次司法鉴定中三期鉴定结论不认可。对双方责任比例,认为原告方也应当承担较高比例责任。
今年5月8日,安州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何先生提供的判决书显示,本院认为,从派出所讯问笔录及现场视频均可以清晰地看出,被告王女士在斜坡上使用气垫推动被告彭先生,借助水流向下滑行的过程中与原告何先生发生碰撞导致何先生受伤,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被告位于斜坡上方,在明知下方有人员聚集的情况下,仍然共同主动实施了前述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何先生作为自己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负有审慎注意的义务,其放任自己于野外河道戏水,同时在斜坡上方有大量人员划水玩耍,其应当意识到在斜坡下方戏水玩耍有被划水人员冲撞的可能性,其对损害发生亦具有一定过错。故本院酌情认定二被告承担60%责任,原告何先生承担40%责任。综上所述,判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先生支付各项赔款款合计22673.49元。
一审判决后,何先生和彭先生均提起上诉。7月30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何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法院主持了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不想纠结了。”
8月7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上面显示,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二被告向何先生一次性转账26000元;本案纠纷已一次性了结,包括后续治疗费等事宜一次性解决,双方当事人不能因案涉事故再发生纠纷。
(应当事人要求,文中人物姓氏均为化姓)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编辑 许媛
审核 王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