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郭某找到余某和廖某等人,称自己亲属受到同事苏某(化姓)欺负,希望余某和廖某能够帮忙教训苏某……后来,余某、廖某及另一男子吕某殴打苏某,苏某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吕某当天即被抓获,并获刑12年。
直到2024年1月,警方终将余某及廖某抓获,二人因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判无期徒刑。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判决后,余某、廖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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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认定,2002年8月的一天,郭某找到被告人余某、廖某和吕某(已判刑)三人,称其亲属在公司被同事苏某欺负,要求三人帮忙教训一下苏某,三人表示同意。当天下午,余某、廖某、吕某跟随郭某来到苏某上班的公司门口蹲守,由郭某指认了苏某。
次日上午6时许,余某、廖某与吕某、郭某四人乘坐廖某联系的小汽车再次前往苏某上班的公司,其间,郭某以与苏某认识为由提前下车。余某、廖某与吕某在某公司门口附近下车,三人在公司门口路边小吃店边吃早餐边等候苏某。7时许,苏某走到公司门口。余某、廖某与吕某上前拦住苏某并对其拳打脚踢,苏某被打倒在地,三人乘坐来时的小汽车逃离现场。后苏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苏某系被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大面积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吕某在案发当天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4年1月6日,公安机关终于抓获廖某,同日抓获余某。202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余某、廖某核准追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廖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苏某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余某、廖某与同案犯吕某共同密谋、积极实施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综合考虑被告人余某、廖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以及人身危险性,二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一审判决后,余某、廖某不服提起上诉。
余某辩称,本案中同案人吕某与郭某(已死亡)的关系更为熟悉,吕某所起作用应大于其本人,一审法院对其量刑重于对吕某的量刑,全案量刑不均衡。余某辩护人认为,余某在接到公安人员的电话后,按照指示主动前往指定地点表明身份,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动投案”的情形。
廖某辩称,本案另一名同案犯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全案量刑不均衡。其辩护人辩称,廖某应认定为从犯,廖某是被纠集参与作案,没有打击被害人的要害部位,不是致死被害人的凶手。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余某、廖某虽系被他人纠集参与本案,但客观上,参与事前踩点、指认、蹲守被害人、廖某负责联系租用往返案发现场的车辆、余某通过手机电话联系了解被害人的行踪,均在现场殴打被害人;主观上,对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放任态度,二人均行为积极,是故意伤害行为的直接实行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承担责任。余某、廖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二人系从犯、罪责轻于吕某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此外,二审审理期间,余某、廖某及其亲属请求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但经法院询问,被害人亲属明确表示不接受赔偿且不予谅解,二上诉人仅有赔偿意愿,不宜对二人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余某、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余某、廖某受他人纠集参与本案,在公共场所围殴素不相识的被害人苏某,共同致苏某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余某、廖某参与事前踩点、蹲守、联络,并在现场殴打被害人,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余某、廖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辩护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驳回了余某、廖某的上诉,维持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张莉 审核 高升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