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男子许某和女子鲍某相识。在未告知自己并未离婚的情况下,男子许某于同年3月和鲍某生活在一起;6月,许某要求鲍某搬离自己住处时,鲍某才得知许某已经“回头”,许某转给鲍某10万元作为补偿。
不料此后,许某却将鲍某告上法庭,索要此10万元。他表示分手后鲍某曾自杀,这10万元是受到鲍某胁迫而支付的。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男子许某是基于不法目的而实施的赠与,其作为过错方无权请求返还赠与财产,法院驳回了许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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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男子许某于2007年结婚,尚处于该婚姻存续期间;女子鲍某于2022年7月离婚。去年1月,许某与鲍某通过某平台相识;3月20日左右,鲍某搬进许某家中共同生活;6月22日,双方结束共同生活。
法院同时查明,许某在鲍某的直播过程中刷礼物金额为111831.5元,该款项鲍某已从某平台提现。去年6月22日,也就是双方结束共同生活当天,男子许某又通过支付宝账户分三次向鲍某共计转账100000元。女子鲍某对此认可,但认为该款项是男子许某对其的补偿,这只是把鲍某花费在许某身上的钱拿回来。去年6月27日,鲍某割腕自杀,许某陪同鲍某一起前往某医院救治。
许某诉称,在双方交往期间,女子鲍某为达到获取财物的目的,多次采取割腕、吃药自杀等极端方式相要挟,持续向许某施加巨大的精神压力与心理强制,逼迫许某作出向其支付款项的意思表示。许某在当时情境下,因恐惧鲍某实施自伤、自杀行为而产生心理恐惧,在此种非自愿的、受胁迫的精神状态下,为平息事态、避免不可预见的严重后果,许某被迫作出了财产处分的决定。因此其要求鲍某返还10万元。
鲍某辩称,双方在2025年3月确定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已告知许某自己离婚,想找个心仪的对象再婚。其间,许某也告知自己已离婚多年,独自带着小孩生活。但交往期间,鲍某发现,许某一直和他老婆保持联系。后来,双方沟通中,许某告知鲍某,之前说出门散心,实则是带着老婆出门旅游,现在提出让鲍某搬出其家中也是因为他老婆。案涉100000元是鲍某拿回自己的钱,不存在许某说的返还问题。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付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结合男子许某与女子鲍某双方之间在转款期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存在大量多笔转账情况,可以看出许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进而将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赠与他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
许某在法院通知释明后仍坚持认为该赠与行为符合撤销权的法定情形,应依法被撤销,撤销后赠与合同无效,鲍某应返还100000元。该赠与行为无效是自始、当然、绝对的无效,确认无效后,不存在符合撤销的法定情形。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许某为保持或结束不正当男女关系而赠与财产给鲍某,双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许某基于不法目的而实施的赠与,其作为过错方无权请求返还赠与财产。因此,许某以赠与行为要求鲍某返还10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驳回了许某的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张莉 审核 高升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