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心单纯
却未必通透明理
顺从孩子一时偏爱
真的是为他好吗?
父亲离婚后擅自接走孩子
引发抚养权纠纷
王某与赵某于2008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小王于2011年12月出生,女儿小赵于2017年1月出生。
2018年6月,王某与赵某协议离婚,约定小王、小赵均归母亲赵某抚养,王某无需支付抚养费,享有探望的权利。此后,小王、小赵均随赵某共同生活,王某定期探望子女。
2022年4月,王某在未与赵某就变更抚养权达成一致的情形下,擅自接走小王。此后,小王一直随王某共同生活。2022年12月,王某以小王希望跟其共同生活,且其具备抚养能力为由,将赵某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由其直接抚养小王。
法院:“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
不等于无条件采纳
法院征询小王意愿,其亦表示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经征询王某和赵某同意,法院委托北京某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就本案开展了社会观护。
报告显示:小王偏内向,喜欢妹妹,在与母亲、妹妹交流时活泼、幽默;小王表示更愿意和父亲共同生活,因为父亲陪其玩耍,不要求其参加辅导班、完成作业,且其父亲女朋友做饭更合胃口,而母亲在课内外学习方面对其要求相对严格,限制其吃零食,禁止其喝含糖饮料,且其认为母亲对妹妹更好,自己存在感不强。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自2022年12月起,小王由王某抚养。宣判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坚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二审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法院应否依据小王的意愿变更其抚养关系。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能够依据切身感受到的父母照顾关爱情况,对于成长环境优劣做出一定识别和判断,故人民法院应尊重其独立个体身份,在抚养关系问题上,应依法征询并尊重其真实意愿。
但是,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心智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其意愿的形成可能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并可能因其不成熟或非理性而做出不符合其最佳利益的选择,故人民法院“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不等于无条件采纳,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不仅应体现为程序利益最大化,更应体现为实体利益最大化。
本案中,王某要求变更小王抚养关系,由其直接抚养小王,小王已满八周岁,依法应征询小王个人意愿。经征询小王意愿,其表示愿意跟王某生活。但是经审查,小王的意愿成因和理由,不足以作为抚养关系变更的依据。
其一,小王自从2022年4月被王某接走后一直随王某生活。王某主张系小王本人不愿回赵某处生活,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至法院及社会观护机构征询小王意愿时,因王某违背离婚协议的行为,赵某已有半年多的时间未见到小王,母子之间的正常生活联络和情感交流被强行阻断,故难以判断小王表达意愿时对母亲的认知是否正常、充分。
其二,社会观护报告中小王对父亲和母亲作了对比,结合其心理感受,赵某需要在进一步了解小王需求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陪伴方式,同时注重平衡对儿子和女儿的关爱,但无法据此认定赵某存在不利于小王健康成长的行为。小王谈到的母亲相对严格要求其学习、限制其吃零食、不许其喝含糖饮料,均有利于小王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健康的饮食习惯,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小王虽表达了喜欢随父亲共同生活的意愿,但据其所述原因,不符合其最佳利益。
综上,小王虽表达更喜欢随父亲共同生活,但综合考虑其意愿形成的背景及原因,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于王某主张变更小王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来源:综合公众号@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