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受他人指使帮忙转移,到手贵重物品后又见财起意、私自侵吞,上演“黑吃黑”闹剧。两名男子妄图借助违法渠道牟取不义之财,最终触碰法律红线,为自己的贪婪与侥幸付出了代价。请看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检察院公布的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为赚取高额非法报酬,铤而走险,答应帮助电信网络诈骗上线转移犯罪所得赃物。2026年1月13日,按照上线指令,王某某前往贵州省某商城门店领取对方利用诈骗赃款购买的手机。
为规避公安机关侦查、隐藏自身行踪,王某某安排吴某某出面前往门店领取手机,并许诺事成之后支付300元好处费,其本人则在车内等候接应。吴某某成功领取手机后,随即交由王某某处置。王某某见涉案手机为新款机型、价值较高,顿时心生贪念。其主观认为,该手机系犯罪赃物,上线本身涉嫌违法犯罪,必然不敢公开追责、报警维权,遂产生私吞变卖的想法。随后,王某某私自将涉案手机变卖,非法获利8950元,事后向吴某某支付300元好处费。
因上游诈骗案件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顺线追查,成功将王某某、吴某某二人抓获归案。
审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全面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结合二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分别对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依附于违法犯罪的“捷径求财”都是歧途。不少群众心存侥幸,认为参与转移、处置赃款赃物只是“跑腿小事”,甚至误以为侵占非法赃物属于“黑吃黑无人管”,实则早已触犯刑法。无论是协助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还是私自侵吞赃物,均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务必树立合法求财的价值观,坚决抵制各类非法兼职、高薪跑腿等可疑诱惑,远离一切涉诈、涉赃违法活动,切勿因一时贪念身陷囹圄。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湘潭县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