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内,57岁男子欧某在凌晨使用简易浮具下湖捕鱼,在巡逻的冲锋舟驶离后,同伴听到“救命”声后报警,欧某被打捞上岸时已溺亡。事后,除一公司先行支付的10万元,欧某女儿将三家公司诉讼至法院,请求其中一家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93.4万余元,另两家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8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湖北黄石市中院于今年6月下旬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三家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认定欧某存在主要过错,自担60%责任,冲锋舟驾乘人员承担的40%赔偿责任由三家公司按比例共同承担,某甲公司赔偿20.6万余元,某乙公司赔偿10.3万余元,某丙公司扣除已赔付的10万元,赔偿3464.45元。
▲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事发:
男子凌晨下湖捕鱼溺亡
事发禁渔期内,当时有巡逻冲锋舟经过
一审法院认定,2025年7月28日凌晨4时许,欧某邀约刘某一起到大冶湖放网捕鱼。4时20分许,欧某自备渔网、汽车内胎和塑料盆等,与刘某来到湖堤。欧某将其中一工具的一端交由站在岸边的刘某,另一端系在自己腰上,然后坐上套在汽车内胎中间的塑料盆中,一边向湖中心划水,一边放网。
4时40分许,某丙公司员工曹某驾驶冲锋舟(载石某)巡湖经过此处时,刘某发现牵在手中的绳子被拉扯得很紧,意识到工具可能被冲锋舟搅拌,遂放开手中的绳子。曹某驾驶的冲锋舟直接驶离。刘某听到欧某呼喊几声“救命”后没了声息,于是打电话向熟悉的朋友求助并报警。警察到场查明情况后联系某乙公司,并请某队救援。10时20分许,欧某被打捞上岸时已经溺亡。
2025年8月5日,某丙公司与欧某女儿签订调解协议,双方同意由某丙公司先行支付10万元善后处置费,欧某女儿将父亲尸体火化,之后双方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协议签订后,某丙公司分两次支付了10万元,欧某的尸体于2025年8月8日火化。
另查明,大冶湖水域滩涂的某局登记为某乙公司单独所有。2022年11月,湖北省某局批复,同意黄石市某局上报大冶湖主体湖泊从2023年起每年5月1日0时至9月30日24时禁渔的请示。为此,某乙公司在沿湖两岸竖立警示牌,并告知禁止捕鱼和垂钓。
2025年5月,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大冶湖管控保安服务协议》,约定由某甲公司委派管控保安人员、船只驾驶员,由某乙公司下达管控、生产等工作任务,服务期限1年,服务内容包括24小时不间断值守及巡逻和防非法捕捞等。某甲公司承包大冶湖巡湖和作业任务后,与某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约定由某丙公司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期限1年。上述三方关系为,某丙公司派遣劳务人员至某甲公司,某甲公司根据与某乙公司的协议要求,将劳务人员安排至某乙公司提供劳务。
案涉冲锋舟归某乙公司所有,未办理船舶行驶证,提供给某甲公司安排的劳务人员巡湖。冲锋舟驾驶员曹某系某丙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派遣至某甲公司后,由某甲公司安排至某乙公司负责驾驶冲锋舟巡湖。曹某未取得冲锋舟驾驶资格证,其驾驶冲锋舟与石某一起夜间巡逻发生事故时,未使用某乙公司为巡护配备的照明设备。
法院还认定,欧某方的各项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3.4万余元。
判决:
男子自担60%责任
扣除已垫付10万元,三公司另共赔31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欧某的死因,从警方调查笔录等可分析得出,曹某驾驶冲锋舟巡湖经过欧某下湖网鱼的湖面时,由于天黑,加上未开启照明设备,发现欧某的概率极低,冲锋舟从欧某与岸上刘某两人之间经过时,船身或螺旋桨带动两人牵着的工具,刘某松开牵在手中的绳子,欧某则被绳子从简易浮具上拉拽至水中,致其溺亡。
关于各方过错,法院认为,自2023年起,大冶湖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禁渔的通告通过登报及立牌方式向社会进行了告示,欧某下湖捕鱼的地方立有禁止捕鱼的警示标牌。欧某明知大冶湖不允许个人私自下湖网鱼,使用简易浮具,且未穿戴救生设备和夜间警示标识,将自身置于高度危险之中,应认定欧某对自身溺亡存在主要过错。某丙公司派遣的冲锋舟驾驶员曹某未取得驾驶资格,且一起巡湖的工作人员在夜间巡湖时未按规定开启照明设备,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某甲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是否取得冲锋舟驾驶资格未进行审查,直接安排未取得驾驶资格人员从事机动船舶驾驶,属于把关不严,且未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培训,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某乙公司仅享有大冶湖水域滩涂的养殖权,其在养殖过程中使用水上交通工具,但未进行登记,属于未取得机动船舶行驶证,同时对进入该公司执行巡湖任务的人员把关不严,也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结合上述过错分析,法院酌定欧某自担60%的责任,曹某、石某承担40%的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曹某、石某系某丙公司派遣至某甲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其在巡湖期间造成欧某的溺亡,应由接受劳务的某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对曹某、石某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某甲公司承担其中的50%,某乙公司和某丙公司各承担25%。
据此,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甲公司赔偿欧某女儿20.6万余元,某乙公司赔偿欧某女儿10.3万余元,某丙公司扣除已赔付的10万元,赔偿欧某女儿3464.45元,驳回欧某女儿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三家公司提起上诉。黄石市中院认为,其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今年6月25日,该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杨珒
审核 王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