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记者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获悉,某信息公司通过公司微信视频号公开发布针对公司项目经理小周的“白眼狼”“骗子”等侮辱言论,公司高管吴某通过视频会议批评小周并号召大家曝光。近日,法院判决该公司、吴某在报纸上向小周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小周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律师费共计16000元。
据介绍,小周担任某信息公司项目经理期间,该公司高管吴某认为小周作为团队领导,春节不仅截留公司项目经费不给团队人员发红包,还在工作群里抢别人发的红包。小周则表示,已经给团队人员发了红包,其他经费要用于项目开支等,双方发生争议。
不久,该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公开发布多段视频,视频标题包括“白眼狼”“骗子”“无赖”“禽兽不如”等侮辱性字眼,视频中小周边被“怼脸”拍摄,边向拍摄者解释已经给团队成员发了红包,视频字幕中穿插了“说谎微表情”“贼嘴”等解读文字。
此外,吴某还组织公司员工20余人召开线上会议,对小周进行批评,要求“全公司人都发朋友圈,把他这小气的嘴脸、无赖的嘴脸曝光出来”。
小周认为,吴某组织公司员工对其进行侮辱,侵犯了其名誉权,影响其正常生活、工作,对其造成精神伤害,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和高管吴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维权支出的律师费。
高管吴某未到庭应诉。某信息公司到庭辩称,公众号发布的是对员工工作的评价,系公司的管理行为,不针对其人格,且公司的公众号视频流量极低,未造成影响。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为公司及高管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小周名誉权的侵害。某信息公司通过公司微信视频号公开发布侮辱言论,公司高管通过视频会议批评小周并号召大家曝光,势必令公司员工、社会公众对小周的品格、信誉等产生不良印象,造成对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不利后果。公司经营应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塑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和职场氛围,合法、合规解决争议,不得侵害员工的名誉权。
综上,长宁区法院判决某信息公司、吴某在报纸上向小周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小周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赔偿律师费共计16000元。
来源: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