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一居民私改电表偷电1.4万度,被罚缴三倍电费

新快报 2026-08-19 11:59

日常生活中,每家每户都离不开用电,可偏偏有个别人动起了歪脑筋,想在电费上“做文章”。在他们看来,私改电表不过是个“省电小窍门”,殊不知这已经是实实在在的违法行为。

阿彬是惠城区某小区的住户,为了省电,他便在自家的电表箱上做了点手脚。2022年2月21日,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惠城供电局作为供电方,例行对各个小区的电表进行现场检查,然而,检查到阿彬所在的小区却发现了异样。

惠城区人民法院江南法庭法官李雄杰表示:现在电表都是线上统计的,叫做线上实时监控,都能够统计到实际用电量是多少,通过线上的监控还有线下的稽查,能够统计到用电的异常。所以有这个线索,供电部门才会去稽查,然后通过相关的设备去检测实际用电的误差。

经过供电部门监测,发现阿彬存在“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的窃电行为,经现场检验,阿彬窃电的总电量为14244kWh,电表误差率为-86.643%,经过计算,阿彬需要补交电费9484.63元。除了要补交电费之外,按照《供电营业规则》,阿彬还需要支付违约使用电费共计28453.89元,两项合计37938.52元。

李雄杰称:“他追缴的电费是完全缴纳了,还缴纳了大部分的违约使用电费,剩余4700多元没有缴纳。”之后,即便供电部门多次催收,阿彬却迟迟未将拖欠的电费和违约金缴交完毕,最终,供电部门一纸诉状将阿彬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供电企业、被告小杨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供用电合同关系。供电企业提交的由小杨签名捺印的《用电检查现场取证记录表》《用户窃电处理结果确认书》,以及营销系统抄表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小杨存在窃电行为。

惠城区人民法院江南法庭法官李雄杰:用户用这种方法来窃电,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这是不允许的,所以供电部门要求他追缴电费。按照法律规定,让他承担3倍的罚款是合法有据的,所以法院支持供电部门的诉请,最终判定被告要支付剩余的违约用电电费4700多元。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四条,窃电用户应当按照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承担不高于应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来源: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惠州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