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称父母晚年由自己照顾,医疗费、养老费及丧葬费也主要由自己承担,父母生前还分别留下继承书和遗嘱,表示将房产留给她。父母去世后,弟弟却起诉要求确认拆迁安置权益归其所有,并要求姐姐腾退安置房。
大河报《看见》记者8月3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姐弟之间的所有权确认纠纷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姐姐赵某芸的上诉,维持原判,确认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归弟弟赵某富所有。
据判决书显示,赵某芸与赵某富系姐弟关系。1996年10月,二人的父亲赵某普与村民林某某签订房屋置换协议,以自家一处房屋加4万元补偿款,换得林某某名下的一处农村房屋。换房后,姐弟二人及父母曾共同在该房屋内居住。
1997年11月5日,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赵某富名下。赵某富称,父母当时将房屋作为婚房赠与自己。此后,赵某富结婚,其妻子、子女及父母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赵某芸结婚后搬离。
2020年,涉案房屋拆迁。赵某芸代母亲牟某某与拆迁单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显示,被拆迁土地使用证面积为198平方米,补偿方式包括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其中已经安置一套建筑面积约79.88平方米的房屋。该安置房后来由赵某芸居住。
父亲赵某普于2017年去世,母亲牟某某于2024年去世。此后,赵某富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全部权益归其所有,并要求赵某芸腾退安置房。
庭审中,赵某芸辩称,涉案房屋系父母通过换房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从未将房屋赠与赵某富。她还对赵某富持有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提出异议,称证书记载与街道办保存的登记信息不一致。
赵某芸在一、二审期间提交了父亲于2017年书写的继承书、母亲于2020年订立的见证遗嘱,以及医疗票据、报警记录和赡养费诉讼材料等证据。
赵某芸称,父母患病后,主要由自己负责照顾,相关医疗、养老及丧葬费用也由自己承担。她还称,赵某富未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因此决定将涉案房屋留给自己。
赵某富则称,父母早在1997年前后就已将涉案房屋作为婚房赠与自己,并将房屋和宅基地登记在自己名下。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富提交的房产证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均登记在其名下,并加盖有关政府部门印章。结合赵某富的户口迁移情况、村委会有关人员对办证过程的陈述、涉案房屋办证时间距今近三十年,以及父母
一审法院判决,涉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安置补偿权益归赵某富所有,赵某芸应在判决生效后腾退安置房。
赵某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赵某富持有的房产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与村委会有关人员出具的证明及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赵某芸虽对证书效力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足以否定证书效力的证据。
对于赵某芸提交的继承书和遗嘱,法院认为,两份材料形成的时间均晚于涉案房屋登记至赵某富名下的时间。父母在将房屋赠与赵某富并完成权属登记后,已经不再享有涉案房屋的处分权。因此,上述继承书和遗嘱即使真实,也不能撤销此前已经完成的赠与。
对于赵某芸提交的报警记录、赡养费诉讼材料及其照顾父母的相关证据,二审法院认为,这些材料与本案审理的房屋所有权归属缺乏关联性,不能据此否定赵某富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
最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赵某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赵某芸承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 源:大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