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突发疾病,诊所医生无法处置,拨打120急救电话反被起诉?近期,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顾正阳
康某是一家小型诊所的经营者,自己也是诊所的医生,诊所规模比较小,仅有一名医生和护士,提供日常门诊服务。
2025年6月的一天,蔡某因身体不适至诊所就诊。蔡某表示自己头晕,听诊后,康某发现蔡某心跳过速、出汗较多,无法自主喝水,便安排护士协助喂服救心丸。
随后,蔡某陷入昏迷,康某为其测量血压,判断可能为中风,遂立刻对蔡某的人中部位实施针灸,让护士拨打120急救电话,因事发紧急,诊所未收取诊治费用。
在医院,蔡某被诊断为基底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多个脑室出血、急性梗阻性脑积水,吸入性肺炎,高血压三级,低钾血症。蔡某经医院治疗后顺利出院。之后,蔡某以康某未及时提供病历材料、延误救治、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康某及诊所赔偿医疗费损失等22万余元。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顾正阳
法院审理认为,从蔡某进入诊所,至护士拨打120 ,仅相隔10分钟,康某在短时间内判断蔡某的情况已超出其处理能力,于是立即拨打120 ,不能认定为延误救治。
蔡某到诊所时已处于严重不适状态,并且很快陷入昏迷,康某为其量血压、听心跳、针灸、服用药物,均是紧急状况下的常规救治措施,无法认定康某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虽然康某未能及时补记病历,存在不规范,但仅是形式瑕疵,不能据此判定康某存在过错。综合现有证据,亦无法认定康某的救治行为与蔡某的病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顾正阳善意不应被苛责,蔡某的病症超出了康某的处理能力,康某本可仅拨打急救电话,不采取任何急救措施,但他仍旧基于主观善意救治。
综上,法院驳回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南京零距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