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名网友在社交平台发文,称百度网盘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代其报税。有网友晒出的截图显示,其个人所得税APP在16日出现一笔由北京度友科技有限公司(百度网盘运营主体)申报的“一般劳务报酬”纳税记录。该申报收入金额为89.10元,已申报税额0元。

▲网友发帖称,百度网盘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代其报税
对此,百度网盘官方人工客服回应红星新闻称,(情况)已反馈给相关部门,目前该事件正在加紧核实中。另外,有知情人介绍,用户之前参与了百度网盘的分享推广活动,通过分享文件完成了活动要求的对应操作,会获得对应劳务付出的劳动报酬。而本次事件正是平台针对用户这次分享劳务给出的对应报酬,依法为用户完成对应的劳务所得个税申报。
百度网盘被指私自给用户申报个税
8月18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一名发文网友吴先生(化姓)。他告诉记者,自己是在8月16日于个人所得税官方APP上发现了纳税申报信息,随即他向百度网盘官方客服进行了询问。
“客服回复说,经后台核实,我此前随机触发参与了网盘内的‘立即分享即可获得航旅纵横会员’活动,活动中为我发放的航旅纵横会员卡定价为89.1元。依照国家税务相关规定,用户分享后获取的会员权益属于个人所得,他们作为奖品发放主体,需要依法完成对应的个税申报工作,这是平台严格遵照税法要求执行的合规流程。”吴先生说,他随后打开了自己手机中的航旅纵横APP,发现自己的账户已于2026年7月18日开通了90天的PLUS会员精英版服务。

▲吴先生发现自己航旅纵横账户开通了90天的PLUS会员精英版服务
据吴先生回忆,自己此前确实使用过百度网盘的文件分享服务,但他本人对所谓的“立即分享即可获得航旅纵横会员”活动并不知情,也没有在社交平台或者百度网盘内看到过宣传广告,“在官方客服回复我之前,我是完全不知道有这样一个活动的,也不知道自己在另一个APP上开通了会员服务。”
吴先生表示,事情发生之后,他已在个人所得税平台与12315热线进行了投诉,两个平台都在处理当中。吴先生告诉记者,他希望百度网盘可以出台新政策允许用户拒绝平台强行赠送的行为,同时可以公开发文致歉、公示处理结果。
针对该情况,红星新闻致电了百度网盘官方人工客服。接线人员表示,(情况)已反馈给相关部门,目前该事件正在加紧核实中。另外,记者也从一知情人处了解到,用户之前参与了百度网盘的分享推广活动,通过分享文件完成了活动要求的对应操作,会获得对应劳务付出的劳动报酬。而本次发放的航旅纵横会员,正是平台针对用户这次分享劳务给出的对应报酬,按照国家税务部门关于劳务所得的相关规定,平台作为报酬发放主体,需要依法为用户完成对应的劳务所得个税申报,这是完全合规的税务流程。
律师解读:
涉税信息敏感,用户有知情权
那么,在上述事件中百度网盘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强行赠予会员的用户后续又该如何维权?8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咨询了两名律师。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表示,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姓名、身份证号、收入申报记录,属于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涉税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范畴,对公民权益影响更大,更应当保障用户知情权,“《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公开透明;除法定无需同意的例外情形外,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同意应当是明确、自愿、具体的。”
“用户注册账号,不等于概括同意平台可以随意以‘发放奖品’名义,直接进行个税申报。用户注册、同意平台用户协议,一般仅代表同意平台开展账号基础服务。”谭敏涛说,平台这种“先申报、事后用户自己发现”模式,违背“知情在先”原则。用户在申报发生前,没有机会选择拒绝该“赠送奖励”并避免个税申报记录产生。
针对目前用户的遭遇,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用户可以以“对赠与完全不知情”作为核心理由维权,“法律支撑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个人信息保护层面,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44条规定,处理个人涉税身份信息,原则上需要取得个人同意。用户没有参与活动、没有知情,平台就使用身份信息进行个税明细申报,侵害公民的知情权、个人信息决定权。二是税收征管层面,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基于真实可归属于纳税人的所得进行申报。在用户不知情、未选择接受该礼品的情况下,该笔所得并不属于用户可自主支配的真实偶然所得,用户有权在个税APP对该笔收入提起异议申诉,同时向12366税务热线投诉,要求企业更正、撤销错误申报记录。”
谭敏涛补充称,即使用户大致知情“可以领到会员权益”,也不等于事先知情该赠与权益会被作为应税收入向税务机关报送、录入个人纳税记录。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维权时“对赠与本身不知情”这个理由站不住脚,但核心主张可以调整为:事先未充分告知“领取权益将触发个税申报”这一关键后果,该主张不受活动名称本身的直接否定,依然可以作为维权核心论据。知道“领会员”不同于知道“要申报个税”。
“即便企业作为发放主体、依法负有扣缴申报义务,除知情权之外,还可能侵犯两项核心权利。”谭敏涛解释,一是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向税务机关报送姓名、身份证号、收入涉税记录属于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即便基础活动用户点了同意,未经专门提示、单独告知涉税申报后果,就不能推定用户概括同意平台报送该类涉税信息。二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整的选择权应当包含:要不要接受权益、不接受就不会产生个税申报记录。如果规则设计成一旦触发分享动作、直接强制生成一条个税申报记录,不给用户“放弃权益、不进行申报”的选择权,属于不当捆绑,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红星新闻记者 罗梦婕 实习生 黄锦玉
编辑 许媛 审核 高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