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一市民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撞上路边违规停放的小轿车后身亡,死者家属将违停车主诉至石狮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均有过错,三七划分责任。
醉驾撞上违停车身亡
家属起诉违停车主
2025年8月,周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摩托车行驶至石狮某路段时,撞上邹某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周某受伤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两车均受损。
事后,经司法鉴定,周某血样乙醇浓度165.4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经当地交警部门送至专业机构检测,该电动摩托车制动、转向性能正常,车辆参数符合两轮电动摩托车即机动车认定标准。交警部门经调查出具事故认定书:周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行车未观察路况,是事故主要成因,负主要责任;邹某车辆违规占道停放,妨碍通行,是事故次要成因,负次要责任。
后来,案涉轿车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周某父母19.46万元,含抢救费用1.46万元、死亡赔偿金18万元。除去交强险赔付部分,剩余损失双方协商无果,周某父母作为原告,将邹某起诉至石狮市人民法院,主张邹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94万元。
庭审中邹某提出抗辩,认为自身只是在家门口临时停车,并无驾驶操作,事故完全是周某醉酒骑行导致,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违停车主也要赔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起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周某父母作为死者近亲属,有权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经核算,扣除交强险赔付后,事故剩余损失共计113.14万元。该案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邹某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30%赔偿比例,对应赔偿金额33.94万余元。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不存在“静止无责”
两类交通违法均需警惕
法院介绍,酒后驾车、占道违停均属于交通违法行为,该案核心争议是醉酒骑行致死与车辆违停两种过错,责任该如何划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人须安全文明驾驶,饮酒后禁止驾驶机动车,机动车必须在规定地点停放。
在这起案件中,周某醉酒后反应、判断能力下降,行车疏于观察,直接碰撞停放车辆,是事故发生主要原因,即便周某在事故中死亡,仍要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同时,邹某将车辆停放在公共通行道路,未规范停入车位,客观压缩通行空间、增添道路交通隐患。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以过错为依据,而非车辆是否行驶,不存在“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酒后切勿驾车上路,车辆切勿随意占道停放。醉酒骑行极易引发伤亡事故,违规停车会形成道路隐形风险,全体交通参与者应当严守交通法规,自觉文明安全出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东南早报、都市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