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这起医师猝死工伤争议,折射出移动办公时代工伤认定的现实困境。当工作借助通讯工具侵入私人休息时段,传统 “固定时间、固定岗位” 的认定标准正遭遇现实挑战。
本案中,家属基于亲人长期高强度的工作状态,希望通过工伤认定捍卫合法权益、慰藉逝者、弥补家庭困境;医院秉持规章制度配合流程、厘清岗位工作属性;人社部门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与认定标准作出结论。各方立场与诉求,均有各自的依据与考量,并无绝对的对错之分,只是看待问题的角度、遵循的准则各不相同。
期待司法机关能够兼顾法理严谨与人文温度,全面核查事实、客观研判细节,给出公允公正的判决。
日前,王女士向九派新闻反映,其丈夫陈明华(化名)是广州某医院一名助理医师。2025年8月16日(周六)中午在一快餐店用餐时,胸痛,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下午宣布死亡。
据王女士讲述,陈明华事发前长期处于连续工作状态:事发前一周曾连续值班5天;事发当天凌晨4时许,他曾就工作问题与护士、值班医生沟通。在突发胸痛前,其仍在回复患者消息。
事发当天,陈明华的部分聊天记录。图/受访者提供
她认为,丈夫的突发猝死与持续高强度工作有关,应认定为工伤。2025年8月27日,涉事医院就陈明华的情况向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11月14日,王女士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关于陈明华生前在医院的工作情况,九派新闻联系到涉事医院。一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表示,陈明华离世后,医院第一时间发起捐款,希望帮助家属渡过难关,关于王女士及家属希望提起工伤认定的诉求,院方一直在积极配合。
但对于家属主张的陈明华工作强度大、长期加班,医院方面表示不认可。该工作人员解释,陈明华系助理医师,岗位职责是协助正式医生管病人、收病人,不需要出门诊,也不需要上手术。“他这个岗位的性质决定他的工作强度就不会很高。”
他也对陈明华事发前一周连续值班的情况做出解释。该工作人员称,陈明华因月底需请假办理搬家及小孩入学事宜,“他私下跟他的同事集中调班,调到那几天一起上了。医院值班的这几天还是正常的作息,他中午晚上该睡觉的时候就睡觉,而不是连续24小时一直上班的。”
另一份由人社局出示的“行政答辩状”提到,事发当天医院或陈明华所在部门并未安排陈明华进行工作;陈明华在2025年8月16日中午通过手机微信等移动端处理患者信息具有临时性、偶发性,没有明显占用其休息时间,不足以改变其当时处于从事个人活动的根本性质,故不应当视为陈明华突发身体不适时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或处于“工作状态”。
王女士不认同这一认定结果,“像医生这种职业,每个岗位的定性不一样。微信的聊天内容与医疗工作相关,他是在履行医生的岗位职责,又不是私人的闲聊。对于一个肿瘤患者来说,医生的一个回复就特别重要。并不能以回复长短来定义。”
当前,王女士已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于2026年5月6日立案,8月10日已开庭审理,当庭未宣判。
【1】妻子:丈夫突发不适前仍在回复患者微信
事发当天是周六。王女士回忆,上午11时左右,他们一家人从黄浦区乘地铁前往天河区。途中陈明华表示晚点有事要去一趟医院。
“到了地点后,他说先吃个饭再走。”约12时20分,他们到达一家快餐店用餐。王女士点完餐,去隔壁商店买了瓶水,回来坐下没多久,“他就一下子捂着左胸口,发出‘嘶’的这种声音。”
她起初以为丈夫遇到了工作难题,侧头看向他的手机,陈明华突然开始呕吐,越呕越厉害,并小声说自己“胸痛”。
快餐店老板告诉王女士,旁边就是吉山医院。因为没办法抱动他,王女士先去医院,“我推了轮椅跑回来,再把他推过去。推到医院,大概13点20分”。
王女士提供的盖有红章的吉山医院门诊病历显示,2025年8月16日13:30心电图检查呈现ST-T改变,考虑急性心肌梗死,告病危。5分钟后患者出现呼吸困难,意识不清、四肢湿冷,口唇发绀、口吐白沫。广医五院120急救中心14:18到达现场,给予电除颤、气管插管,持续胸外心脏按压等抢救措施,患者一直未恢复自主呼吸、双瞳孔对光反射消失、散大固定约5mm。8月16日15:10宣布临床死亡。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陈明华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陈明华猝然离世后,王女士只觉得“天塌了”,悲伤一度将她紧紧包裹,她说自己每天“像生活在真空层”。
王女士介绍,陈明华1990年出生,事发时还未过35岁生日,他们育有两个孩子。丈夫2018年7月在中山大学完成硕士学业,先去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的一家医院做了3年规培生,2021年8月进入涉事医院工作,担任助理医师。
在王女士眼里,丈夫努力、认真、节俭。考虑到以后孩子上学和未来的职业规划,两人凭借多年的打拼,2025年2月刚在天河区买下一套房,每月还有一万多元的贷款,今年年中刚交房。
其称,陈明华平时饮食健康、身体情况良好,工作后,每年体检未见异常。但平日加班情况严重,长期熬夜,在事发前一周,他曾连续多日在院值班。
她介绍,陈明华所在的科室上班时间为8时30分至16时30分,“但大多数情况,他起码要晚上八到九点以后才回来。”若安排值班,连续上班的时间会更长。
根据王女士提供的陈明华进出院区视频截图,2025年8月2日8时11分陈明华进入院区后,再次出现在画面中是8月6日晚8时许。此后两天,按照正常时间上下班。事发周的周一至周五,陈明华每天早上8时左右出现在院区里,在晚上7时后离开。
陈明华2025年8月2日至6日出入院区的监控画面。图/受访者提供
王女士表示,陈明华除了长期加班,工作任务还很琐碎。作为助理医师,陈明华不仅要协助教授管理病人、跟踪患者病历、术后换药检查,还要协助管理低年资的规培生、轮转生。
其称,陈明华线上沟通任务也很繁重。她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凌晨4时许,陈明华曾就工作问题与护士、值班医生沟通。9时许与10时许,均有在工作群、患者群回复。在12时50分左右,还就患者咨询进行回复,“(事发当天)他不舒服的时候,就是这个沟通页面。”
【2】涉事医院否认:连续一周值班是他为了请假自己调班
关于陈明华生前在医院的工作情况,九派新闻联系到广州某肿瘤医院。一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表示,陈明华离世后,医院第一时间发起捐款,希望帮助家属渡过难关。关于家属希望提起工伤认定的诉求,院方一直在积极配合。
对于家属主张的陈明华长期工作强度大,医院方面表示不认可。该工作人员解释,陈明华系助理医师,岗位职责是协助正式医生管病人、收病人,不需要出门诊,也不需要上手术。“他这个岗位的性质决定他的工作强度就不会很高。”
其补充,医院也未强制要求陈明华加班。他提到,陈明华平时比较节俭,晚上基本在医院用餐后才回去。
针对家属反映的平日线上沟通烦琐、事发时仍在回复患者微信,该工作人员表示,事发当天系周六,医院并没有对陈明华有工作安排。
关于陈明华事发当天凌晨4点多仍在回复工作微信的事情,其表示,“他跟那个护士的对话里面明确讲到了是做梦醒了,不是一直在处理工作(至凌晨四点)。”医院也未对员工的线上回复作出强制性要求。“每个人的性格、习惯,可能不一样。单位不可能去要求他周末还要怎么样,他周末完全可以不用管的。”
陈明华凌晨4时许与护士的部分聊天记录。图/受访者提供
同时,他也对陈明华事发前一周曾连续值班的情况做出解释。该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医院正常排班,医生一周排班一天。陈明华因月底需请假办理搬家及小孩入学事宜,“他就私下跟他的同事集中调班,调到那几天一起上了。(而且)他在医院值班的这几天还是正常的作息,他中午晚上该睡觉的时候就睡觉,而不是连续24小时一直上班的。”
“他8月初(连续值班)到出事,也是隔了差不多10天。不管是从法理上,还是常理上来讲,都不可能是造成这方面的原因。”该工作人员称。
【3】人社局: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或处于“工作状态”
2025年8月27日,涉事医院就陈明华的情况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11月14日,王女士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经向用人单位、陈明华家属、医疗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证人核实该案的情况,结合陈明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本案至结案时止,并未发现充分确实的证据能证明陈明华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也未发现陈明华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或者视同工伤情形的证据,现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王女士提到,在陈明华猝死后,她沉浸在悲伤中,导致精神状况不佳,错过了行政复议的期限。目前,王女士已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该案于2026年5月6日立案。并在8月10日开庭审理,当庭未宣判。
受理案件通知书。图/受访者提供
人社局出示的行政答辩状显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的审查重点在于陈明华突发身体不适时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答辩状提到,王女士主张,陈明华2025年8月16日凌晨4时左右和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就是他的工作指令,其2025年8月16日凌晨4时至事发时一直都是处于工作状态。结合在案证据,2025年8月16日为星期六,医院或陈明华所在部门并未安排陈明华进行工作,也未发现需要陈明华在事发当日返回医院处理的工作内容。
“根据调查可知,前述的微信聊天记录仅为常规性内容,其回复所涉内容简短,属于简单的工作沟通,亦不需要其回医院处理。”行政答辩状提到,由此可见,陈明华在2025年8月16日中午通过手机微信等移动端处理患者信息具有临时性、偶发性,没有明显占用其休息时间,不足以改变其当时处于从事个人活动的根本性质,故不应当视为陈明华突发身体不适时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或处于“工作状态”。
答辩状还对“王女士主张的陈明华长期超负荷工作与猝死存在高度关联性问题”进行了解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将工作强度与猝死之间的关联性纳入工伤认定情形, 王女士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4】律师:不能孤立地看待某个节点
围绕本案关于“工伤认定”的核心争议,九派新闻采访了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张建律师进行解读。其表示,目前本案争议焦点为,非工作日、非固定办公地点的微信工作,能否构成“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
“从目前所掌握的信息来看,人社局的核心逻辑是认定微信回复‘简短、常规’,仅为‘临时性、偶发性’沟通,不足以认定为持续工作状态。但家属主张其处理的是‘患者的紧急咨询’。法院一般都会审查工作内容的专业性与紧急性。比如,医生的诊疗咨询具有高度专业性,对患者健康有直接影响,并非普通行政沟通可比。”张建表示。
关于平时高强度的加班是否可以作为工伤的依据,张建介绍,平时高强度的加班可以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但必须满足《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核心在于“三工原则”(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认定,以及加班与伤害/疾病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比如,加班时长数据无法改变“是否在工作岗位发病”这一核心认定要件,但可作为辅助论证,证明其长期处于高压工作状态,间接佐证发病与工作环境的关联。
他举例类似案件进行阐述:“比如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已有判例认定,职工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线上处理工作,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其间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该案甚至入选了‘年度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张律提到,在当今时代,科技的发展为工作模式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和选择,相信很多人正在不同程度地亲身体验。在司法实务中,对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确定,并不必然局限于传统理念所固定的上班时间、地点及空间。
对此,已经有法官明确提出,因工作需要,职工下班后在家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的,同样应当包含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岗位”范畴。微信等具备实时发送文字、语音、图片、视频功能的通讯工具低成本、高效率,职工可以随时随地在线处理工作,甚至成为某些职业群体的工作方式,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线下坐班处理工作的时空限制。
具体到本案,王女士主张“连续值班、加班对个人健康带来的影响”,张律指出,结合当前的医疗行业环境,如果家属所述情况属实,医院方面可能面临一定的管理责任。虽然医院允许员工之间私下调班,但作为用人单位,仍有义务对排班进行科学合理的审核与统筹,不能将连续值班的安排完全交由个人自行协调、机械松绑,而应确保调班后的工作强度符合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避免因个体调配失控导致过劳风险。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长期加班工作,无论是个体的体力气力还是精神层面,都可能积累压力,形成过度消耗。因此,不能孤立地看待某个节点,而需要客观、全盘、综合地研判整个过程的连续性与合理性。接下来,各方需要围绕这一点组织证据,逐步还原事实全貌。”张建表示。
来源:九派新闻
记者:李恺



